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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防止三类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通过对近年来人身伤亡事故的分析,针对最频发的触电、高处坠落和车辆伤害三类事故,总结出几条防止这三类事故的重点措施。每一条,都带有血和泪的惨痛教训。
  1 防止触电措施
  1.1 发电厂、变电站电气设备进行部分停电检修或新设备安装时,工作许可人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设置网状围栏,将停电设备与带电设备隔开。围栏上每侧应至少悬挂一个面向工作人员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防止走错工作地点,误登带电设备。
  1.2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熟悉设备情况。工作地点邻近若有带电设备,必须在工作票上填写清楚,并对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要求。
  1.3 在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之前,任何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工作现场,不得进入遮栏内或触及设备。在办理许可 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当工作地点分散,监护有困难时,要增设专责监护人,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1.4 工作班到工作现场后,应由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向工作人员宣讲工作票内容,使参加工作的每个成员都知道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停电范围、邻近带电部位、现场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分工和责任后,方可开始工作。迟到人员开始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详细交待以上各项内容。
  1.5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人员在攀登设备构架前,首先应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检查 现场安全措施无误后方可开始。因故离开工作现场返回工作地点时,必须重新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准继续工作,以防走错间隔,误入其他带电间隔。
  1.6 在带电杆塔上做刷油漆、除鸟窝、除风筝、紧杆塔螺丝、检查架空地线、查看金具、检查瓷瓶等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应不小于《安规》中所规定的安全距离。不能通过作业人员低头、弯腰、蹲姿、坐姿等方式来满足安全距离。如工作需要又不能保证安全距离时,应按带电作业进行,工作人员应具备带电作业资格。当地电位带电作业时的安全距离还不能保证时,应将带电设备停电,验明无电压,装设接地线后,方可进行工作。
  1.7 油漆工、土建工等非电气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在线路杆塔和变电站、升压站构架上进行不停电工作时,必须填用第二种工作票,且工作范围严禁小于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具体要求应详细填入工作票内,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工区应指派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在现场进行监护,并明确工作票由监护人收执。工作前,监护人应向工作班全体人员详细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8 严禁在带电的10~35 kV线路杆塔横担上和一侧停电、一侧带电的隔离刀闸上进行油漆、防腐等工作,以防在工作过程中不能确定安全距离而触电。
  1.9 当与电气设 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安规》要求时,必须装设遮拦或网门并锁好,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禁移动、拆除、跨越遮栏。
  1.10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高压试验,应在试验现场装设遮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派人看守。非试验人员不得靠近,试验人员也应离开被试设备。加压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不得触及试验的高压引线。试验时不得进行其它检修、维护等工作。当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两端都要派人看守。
  1.11 对由于高压试验而拆开的设备引线,必须用结实的绳子绑牢,防止引线摇晃触及邻近带电设备而造成触电。
  1.12 在发电厂厂用电室和变电站高压室内进行停电清扫母线工作时,应先将备用电源、联络线电源、多回路电源等一侧带电的或有可能来电的间隔停电。如特殊情况不能停电,则必须将一侧带电的间隔上锁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将停电的母线三相短路接地后方允许工作。
  1.13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的工作,必须按工作票上所列工作项目进行。严禁在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任务,超范围工作。如确实需要利用停电机会一并处理设备缺陷,增加工作项目和内容,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填写新增工作任务后,方准进行新增项目的工作。若工作需要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则必须将原工作票作废,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14 工作人员工作完毕撤离工作现场后,如又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必须请示工作负责人。当工作负责人尚未向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安全措施尚未变动,尚未到计划完工时间时,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处理。如已办终结手续,应重新办理工作许可后方可进行。
  1.15 严禁采用口头打招呼或口头转告等方式代替工作票及其工作许可手续。
  1.16 变电值班人员必须在检修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后,方能向调度值班员汇报,申请拆除接地线。地线拆除后,检修人员、运行人员不得再接触电气设备进行工作,以防突然来电,造成伤亡事故。
  1.17 变电运行人员在电气设备停电后进行清扫等维护工作时,必须填用《变电站运行人员参与设备维护工作单》,并确认设备已停电,做好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至少有2人一起工作,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18 在变电站及发电厂的户外开关站、户内高压室、厂用电室等高压带电场所进行部分停电的工作,需使用移动式梯子时,不应使用金属材料(如铝合金)制成的梯子,宜使用木质或绝缘性能好的梯子。
  1.19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前,必须先断开电容器电源,验明确无电压,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后接地,方可开始工作。
  1.20 在与运行的架空线路有较长路段平行敷设的停电架空线路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先在工作地段加装接地线后,方可工作。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以防感应电压伤害。
  1.21 在平行线路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登杆前应认真核对线路名称、杆塔编号、标志、色标,发给工作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明确哪一条线路是停电线路,验明线路确无电压,挂上接地线后方可登杆塔工作。
  1.22 攀登杆塔和在杆塔上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对有触电危险或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还应设专责监护人,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1.23 各供电企业应制订双电源管理制度。双电源用户必须要装设双投开关或双投刀闸。所有低压用户,均应视为反送电的电源,工作前必须采取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1.24 在配电变压器台架上进行检修工作,必须先拉开低压侧刀闸,后拉开高压隔离刀闸或跌落式保险,然后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和配变低压侧刀闸的线路侧三相短路接地。防止用户乱接线或使用没有双投刀闸闭锁上网的小型自备发电机从低压侧反送电,危及配网作业人身安全。
  1.25 配电线路分支 线停电检修,由工作负责人到现场组织工作班人员进行的倒闸操作(如停送电、验电、装拆接地线及挂标示牌等),必须填写操作票,并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操作跌落式开关及刀闸时,必须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杆并戴绝缘手套,严禁用手直接摘、挂跌落式开关的绝缘管。
  1.26 在电力线路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先将检修线路停电,经验明确无电压,在工作地段两端及有可能倒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上挂接地线。
  1.27 配电线路施工,必须考虑其上方交叉线路是否需要停电。应把动态的导线大幅弹起考虑在内,不能只作静态的测量。如果动态不可靠,则必须将上方线路停电,以防发生群伤亡事故。
  1.28 配电线路施工,必须防止与其下方交叉的380 /220 V线路作拉锯式磨刮后,配电线路带电而导致群伤亡事故。
  1.29 基建施工中需要运行线路停电,必须由运行线路的管理部门负责向调度办理停电、工作间断、恢复送电等手续。运行线路管理部门必须到现场核实情况后,向调度申请或报告,以防工作人员触电。
  1.30 农网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认真检查旧线路是否已经拆离,防止新旧线路混接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1.31 锯电缆前,必须先核对电缆的名称、编号、位置是否相符,确证与电缆图纸相一致,并证实电缆确无电压,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打铁钎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32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线尺对导电体进行测量工作。
  1.33 容易发生触电事故的场所,如生产现场的检修电源、绝缘等级为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等,应安装漏电保安器。
  1.34 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的临时电源,应使用装设有漏电保安器的放线盘。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绝缘,宜采用等级为Ⅱ类的双重绝缘。
  1.35 生产现场各种用电设备和电动工具、机械,特别是检修现场临时使用的砂轮机、电钻、电风扇等,其电机或金属外壳、金属底座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1.36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 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允许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1.37 380 /220 V动力、照明配电箱中提供给设备保护接地用的连接点必须可靠接地,禁止处于无接地的悬浮状态,以防引发人身触电事故。
  1.38 生产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其高、低压侧接线柱必须装设护罩,以防误触碰。不停电更换焊条,必须戴焊工手套进行。
  1.39 在潮湿或水面上等恶劣环境下进行电焊时,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采取防止触电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2 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2.1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要扎紧系好下颚带。没有下颚带的安全帽不允许使用。
  2.2 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固、可靠、完整,以防登高过程中下坠时失去保护。
  2.3 凡高处作业(2 m及以上)须使用安全带并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后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扣好。
  2.4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当使用3 m以上长绳时,应加装缓冲器。
  2.5 在杆塔或变电设备的构架等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带有后背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在杆塔、构架上作业转移位置时,不得失去后背绳的保护。
  2.6 在变电站、升压站设备上进行检修、装设接地线、清扫等工作,上下构架应使用工作梯,并有人扶持。禁止依靠不受力、不牢固的瓷柱等设备作为梯子支持物,防止瓷柱断裂及梯倒伤人。
  2.7 脚扣、升降板、梯子等登高工具应按规定每半年试验一次,外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好试验、检查记录。凡试验、检查不合格的登高工具,应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或降低要求使用。
  2.8 安全带应作定期试验。外表检查每月一次。静负荷试验按2205N(225 kg)拉力拉5 min,每半年一次。试验后检查是否 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检查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淘汰。安全带使用期限按《国标》规定为3至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2.9 高处作业应先搭建合格的脚手架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在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和斜道两边、斜道转弯处,应设置1.05 m高的栏杆,其下部内侧加设0.18 m高的防护板,以防坠物伤人。
  2.10 脚手架踏板厚度不能小于5 cm并满铺在脚手架上,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跳板中部应设有支持物,两头要绑扎。脚手架相互间连接要牢固,脚手架板跨度间应无接头。
  2.11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工作负责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后,方准使用。
  2.12 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状况,如发现缺陷须立即修好。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13 脚手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禁止使用金属线,以防触电和感电下坠。
  2.14 在高处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以防落物伤人。传递工具应使用工具袋。高处作业下方应设置围栏或遮栏,并悬挂警告牌,不准其他人员通行和逗留。
  2.15 生产场所的井、沟、坑、孔、洞,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施工中的预留孔和检修中需打开的孔洞,应加装可靠的临时盖板,未加盖板前必须设置临时围栏,悬挂标示牌等。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防止工作人员误踏孔洞,发生坠落事故。
  2.16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照明应充足。特别危险的地方、设备检修和临时施工区域尤应加强照明,以防碰撞摔跌。
  2.17 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口应用坚实的竹、木或围栏与正常的通道相隔离,并悬挂警告牌,防止误打开电梯间大门,踏空坠落。
  2.18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起重设备使用前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准用证。电梯、起重设备应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并设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2.19 在施工中安装平台时,应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在固定平台安装梯子时,必须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楼梯踏板应选用花纹板。直钢梯高度超过3 m时,应装设护笼,以防上下梯子时坠落。
  2.20 锅炉安装过程中,必须分层悬挂安全网,无法安装安全网处,必须拉设安全防护绳,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特别做好设置安全设施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随着钢构架不断往上安装,必须同时完善每层梯子、平台、步道、栏杆等设施。
  2.21 进入锅炉内检查或检修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应首先查看上部受热面是否有掉焦可能,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防止焦渣遇冷脱落下坠伤人。
  2.22 对设备和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必须事先制订保证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施工中要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3 防止车辆伤害措施
  3.1 发电厂、电力局及变电站内道路上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应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就餐时间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与主干道衔接处标划出人行横道线(斑马线),必要时设置减速栏,实行强制性减速。
  3.2 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和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
  3.3 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时速不得超过15 km/h。
  3.4 在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 m以内时,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0 km/h。
  3.5 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5 km/h。
  3.6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厂站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20 km/h。
  3.7 遇有执行特殊任务和特殊情况。如长途运输、大雨、大雾、雷电、山路、窄路、险路等,单位调度员、安全员应交待各种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3.8 雨中行车时,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应使用刮水器。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时,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3.9 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是否有效。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3.10 超车时,应按规定进行。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车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3.11 长途运输时,必须安排2名专职司机驾驶。
  3.12 行驶中不准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传呼机信息。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力驾驶。
  3.13 变电站和发电厂升压站内通往户外设备区域的通道上,应设置移动式栏杆,上面可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车辆进入”、“生产重地,高压危险”等警告语或“○”交通标志。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包括检修车、工程车、大小货车、电试车、起重车以及外来车辆等,均应征得站长、值班长许可,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要防止安全距离不够,带电设备对车辆高点放电。
  3.14 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特殊机动车辆牌照。
  3.15 厂局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和每2年复审一次。驾驶员应按准驾车类驾驶,其它车种不得混开,并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行驶。
  3.16 翻斗车、铲车、自卸车、吊重汽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包括操作室)。
  3.17 生产现场使用的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因工作需要装运重量轻而体积大的特殊物件遮挡驾驶员正常视线时,应预先制订保证安全的特殊运输方案和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采用慢速(时速不大于5 km)倒车行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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