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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公路安全监理规划

 乌审召工业园区至嘎鲁图一级公路第一驻地办

 
 
 
 
 
 
 
 
鄂尔多斯市公路工程监理所
 
施工安全监理范围:
  1、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文件要求。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施工许可证。
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危险源统计治理管理台账,并组织实施。
5、检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6、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器材是否到位,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7、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落实,对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8、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发放并佩带各项劳动保护用品。
9、检查施工单位各种设备是否完好,证件是否齐全;物料是否堆放整齐,设备安置是否合理;安全标志是否设置合理有效。
10、 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生职工伤亡和安全质量事故时在现场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认真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制度进行处理。
11、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2、检查施工单位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督促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3、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并参与对各施工单位的定期考核。
14、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施工单位解决外部矛盾。
三、监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范》
以及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结合工程项目特点。
四、项目安全监理目标:
各路基工程合同段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杜绝安全责任事故,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到位,职工职业健康和有害气体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五、生产安全保证体系制度:
   1、参建单位的安全保证组织机构及组成;
2、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安全规章制度;
5、安全技术交底;
6、培训上岗情况;
7、驻地主持检查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合检查;
8、需要业主配合时,必须通知业主参加;
9、开工报告批准前,完成相关的检查工作。
六、生产安全责任制度:
(一) 驻地办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省指挥部、项目办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决定,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
2、按照项目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合同段项目部、监理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突出“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工程的各个环节,检查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达标,督查整改措施是否落实,确保施工安全。
3、负责督查安全隐患的排除和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核实安全生产资金到位情况,核查安全生产设施落实情况,审查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4、驻地办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督促全路段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监代表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在总监代表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对所辖标段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并积极配合业主驻地办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 监理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驻地办负责好所辖标段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认真审核《施组》中安全技术措施和相关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审批开工报告。
3、检查施工中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整改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参与单位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4、在每次工地例会中,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议题,在监理月报中,要详实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制定监理组安全生产规程,明确相关岗位责任,并检查监督落实到位。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三) 安全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
1、认真审核安全生产计划,完善安全生产预案。
2、经常性巡查工地,检查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善于发现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果断纠正违规行为。
3、检查特殊工种独立操作者是否持有该工种的岗位操作合格证和劳动部门要求的安全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上岗。
4、详实记录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并及时上报。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四)  各合同段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省指及项目办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照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考核达标。
2、建立一个以项目经理挂帅,副经理、总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班(组)长等成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项目部常设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要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预案,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重要路段,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和全过程旁站监管。同时,应提高预警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对安全隐患及时跟踪处理到位,确保施工安全。
4、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5、要充分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考核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履行。
6、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努力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要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计划,通过计划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坚持按照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技术研究等。
7、必须在有较大危害、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建立监管整治制度,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及时排除,整改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建立完整的隐患整改台帐和专项记录。
8、根据工程进展及需要,适时组织安排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9、认真落实业主、监理单位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  各合同段项目部安全生产办公室工作责任
1、负责落实业主、监理及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和会议精神,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业主、监理和项目部报告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3、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施工的特点,对常规安全保证和重点安全保证制定出具体规定,明确班(组)长、操作员工、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以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4、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特别是关键工程、关键工序、机械设备操作、易燃易爆品存贮、施工人员的水中作业、石方爆破、夜间施工、连续施工、疲劳作业等保证措施的落实。
5、负责向各类施工人员进行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并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负责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验收工作。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六)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应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员工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及时掌握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做到工前有检查,工后有小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汇报,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规行为。
4、负责安全会议、安全检查的记录工作。
5、发生事故时,保护好现场,及时施救,及时上报。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七、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代表处将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或会同项目办召开专题或相关安全管理会议,根据工程施工的情况明确阶段性的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及时召开并宣贯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管理要求和规定,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检查计划;分析安全生产中所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避免类似安全问题的重复出现,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  为保证该工程建设的安全,必须坚持安全教育培训。
(二)  安全生产学习教育方式
1、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其各部门、班(组)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回,有针对性地研究讨论安全生产问题,尤其是对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谈经验体会、谈安全防范措施。
2、通过生产调度会、工地会议、专题安全教育会议,以及黑板报、简报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以利不断促进和提高施工现场氛围,确保施工安全。
(三)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与要求
1、驻地办在日常工地巡查过程中,对工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同时下发相关安全监理工作指令或采取书面文件形式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要求施工单位给予整改和落实。
2、配合和参与业主驻地办安全生产办公室对所辖路段施工安全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同时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视制度,发现安全隐患、违规作业,及时处理并跟踪检查。
3、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在严格执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业主和总监代表处的要求,结合本标段工程施工的需要,制订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4、加强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的检查。各项目部、监理组对特种设备在每次安装完毕使用前,均应严格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理组应对施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严格审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工,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同时抄送总监代表处核查备案。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足够有效的消防设备。
3、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的状态。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4、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工棚)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5、易燃易爆品仓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6、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7、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8、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大于4欧姆,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9、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10、能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1、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标志。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入场须知、安全管理规定牌、责任人、现场平面图等。
1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规范着装、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陡坡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距离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四) 施组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审查:
       桥梁工程:孔桩、高墩、高处施工、支架搭设、拆除、水下基础、挂蓝施工等;
路基工程:土石方爆破、高填方、路堑高边坡、现场临时用电等;
(五)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 要求各施工单位制定该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监理单位应当在汇报业主的同时协助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证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4、施工现场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并协助相关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在事故调查后,明确事故责任后,依据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及相关控制要求:
   1、孔桩施工;
   2、深水基础施工;
   3、高空作业;
   4、临时用电;
   5、爆破;
   6、支架搭设、拆除
   7、路堑高边坡;
   8、特种设备管理;
   9、主线施工与省、县道交叉施工;
   10、梁板吊装;
  桥梁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桥涵施工,应布设安全网。
人工挖孔,除应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外,挖孔人员下孔作业前,应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应采取通风措施。对含量虽不超过规定,但作业人员有呼吸不适感觉时,亦应采取通风或换班作业等措施。
人工挖孔深度超过5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模板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设施。
在支架上浇筑混凝土,应先搭设好脚手架、作业平台、护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标准,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对简支梁、连续梁、悬臂梁的浇筑顺序,应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规定进行。浇筑混凝土期间,应设专人检查支架、模板、钢筋和预埋件等稳固情况,当发现有松动、变形、移位时,应及时处理。
隧道施工安全要求:
施工支护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支护到位,施工支护应配合开挖及时操作,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中应经常观察围岩和地下水的变异以及地表水的流动冲击情况,量测支护、衬砌的受力情况,注意地形地貌的变化,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从开挖和支护到喷射砼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围岩变化随时进行监测和检查。
不得在作业面拆卸修理风、电钻。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装药与钻孔不得平行作业。
应按规定设置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有效。
脚手架安全要求:
脚手架的搭设、安装和拆卸应严格执行《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做好脚手架的地基硬化处理和基础设计;做好地基排水措施,防止雨水浸泡及洪水冲刷,确保地基承载力及变形满足脚手架稳定设计要求。
对重点部位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在满足自身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下,并经监理验收,方可施工。
在吊装施工过程中,防止碰撞脚手架及缆绳。
满堂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设专人巡视,对出现响动、局部明显位移、基础垫块发生明显沉降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告并停止施工,待检查处理完毕后方可施工。
桥梁柱墩台钢筋骨架(钢筋笼)施工过程中,脚手架不得与钢筋骨架(钢筋笼)相连,桥柱钢筋骨架(钢筋笼)一般超过5m时,应先浇筑混凝土后,再上接钢筋骨架(钢筋笼)。特殊情况下,超出此规定施工,必须进行安全稳定性分析后方可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带要系于脚手架上,不得系于钢筋架(钢筋笼)上。
要求脚步手架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经过检查,方可使用:第一次使用前;重大的增加、拆卸和改变后;发生可能对结构有影响的事件后(例如洪水、泥石流、撞击和气候的原因损坏);通常在不超过七天的间隔内,必须让一个有能力的人(一般为工区负责人或者工区技术主管)来实施检查;禁止让脚手架工人自己实施检查。
特种设备管理和使用:
1、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方可施工。
3、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品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和事故记录。
4、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件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
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线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对突发事故的预防实行监督管理,健全承包人的应急处理机构,贯彻“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处理果断”的原则,防范工作立足于现场,落实措施,处置突发事故把握时机,果断决策,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2、监理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究现场施工的工作运态,发现事故苗子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要求立即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对事故可能危及的重点、要害部位和设施应当采取果断的防范、补救措施。防止损失和影响扩展。快速、准确地传递、掌握事故信息,健全信息网络。应急电话:火警电话:119;救护电话:120;
     4、在突发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参与处置。发生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除立即报119火警电话、120抢救电话、总监、总监代表和业主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外,在最短时间内还应报告公司值班室和领导,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及要求解决的问题等。突发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服从上级领导作出的决定;
     5、突发事故过程处理中应每一小时报告一次,如遇到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事故单位及主管部门在事故紧急处置告一段落后,要及时作出事故综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况、处置或抢救过程,应吸取的教训,拟对责任人的处理和整改措施等情况;
6、为控制事故的发展,把损失和影响减到最低程度,要求有关施工单位及事故涉及单位立即对下列几点作出反应;
(1)、备齐抢险物资和设施;
(2)、对已发生的突发事故的信息,必须引起重视,对重大事故信息,应及时启动预案程序,妥善处置;
(3)、对突发事故的处置,凡属重大事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要坚持统一领导、严格依法办事,讲究策略方法快速处置,切忌随意表态,防止事态扩大;
(4)、对已发生的突发事故,处置突发性事故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类型、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5)、凡是突发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已影响、涉及到社会时,要听从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挥,直至事态平息,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十、工程安全事故处理依据和调查处理程序
  (一)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依据
     进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安全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交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分包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等;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相关的交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二)安全事故的实况资料内容包括:
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安全事故状况的描述;
安全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其范围是否继续扩大,程度是否已经稳定等);
有关安全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象。
(三)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员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施工单位除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交通建设项目,由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等情况。
3、项目生产基本情况;
(1)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2)采取措施的情况;
(3)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二)报告方式     
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先行报告事故情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但应在12h内补充书材料。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2h内上报交通部,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及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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