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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分析

摘 要:自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以来,有效引导、督促了各级政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促进安全发展;但是,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也存在着较多争议,建筑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建筑安全现状。为此,通过分析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安全生产;事故;指标体系 
  自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层层下达控制目标,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有效的指导,安全形势得到了较大改善,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大幅下降。然而,伴随指标体系的建立,各种争论也不断,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筑业增加值、基本建设规模持续增长,争论更为激烈。如何重新定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全面、合理的控制指标体系,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水平变得尤为重要。 
  1 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体系概述 
  1.1 指标体系建立的背景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必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年度控制指标体系,实现安全生产情况的量化考核。同年,国务院安委会依据我国安全生产现状,制定了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逐级下达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围绕实现控制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此,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踏上以控制事故死亡人数为重点的新征途。 
  1.2 指标体系的构成 
  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体系由事故控制指标的设定、分解下达、考核等环节构成。在最初指标设定中,国务院安委会确立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等11项项目指标如图1所示,同时将建筑业、煤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等6类死亡人数归类到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中。 
  1.3 指标的分类 
  为了体现事故控制指标体系的时效性,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通常按照反映的安全生产是属于总体还是行业领域分为综合指标和专项指标,按反映事故状况的方式分为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  
  2 建筑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 
  由指标体系的构成分类可知,建筑行业的安全事故被归属为“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指标。2004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体系对建筑安全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建筑安全事故指标体系在指标设定、指标分解、指标考核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2.1 以“绝对指标”作为建筑安全事故主要控制指标 
  近年来,建筑安全主要以“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等绝对指标作为事故主要控制指标,并对这些控制指标纳入考核。这些控制指标往往根据事故总体指标进行分解确定,仅反映事故的绝对数值,未直接与经济发展水平、工程建设规模等相关联。建筑安全往往与经济发展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工程施工工艺的难易程度息息相关,也就是说,事故控制指标只有与上述因素相关联,指标才是客观的、科学的。“相对指标”由两个指标之比构成,能有效结合上述因素,因此,建筑安全事故主要控制指标应以“相对指标”为主,以“绝对指标”为辅。 
  2.2 指标设定下降幅度与建设工程规模增长幅度不匹配 
  据统计,在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中,全国事故绝对控制指标下降值分别设定为10%和12.5%以上,其中,建筑安全事故绝对控制指标下降10%。然而,回顾我国近10年建设工程规模情况,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由2006年的11653亿元增加至2014年的44725亿元,增幅达283.8%;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由2006年的997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4450亿元,增幅达到346.3%。一方面是事故死亡数量大幅下降,另一方面是基本建设规模大幅上升,除因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而降低的安全生产事故外,在基本建设规模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盲目追求事故下降幅度只会导致事故瞒报、谎报。 
  2.3 指标层层分解脱离客观实际 
  国务院安委会每年都会根据上一年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体系的运行情况,统筹制定下一年全国各行业事故量化指标,并进行层层分解下达,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措施,完成事故指标。如:某年全国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指标为800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这一指标下达给某省控制指标为60人,此省根据60人下调某个百分数后进行测算,下达给某市控制指标为15人,该市测算后下达给各县区的控制指标在几人甚至0人,显然该项指标与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工程建设规模不符合,脱离客观实际,致使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在很多责难中发展。 
  2.4 重政府指标考核轻企业事故处理 
  各级政府为完成事故指标,在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的同时,通过行政手段,指标考核被列为政府重大考核事项之一,如把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然而,每起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不充分吸取事故教训,认为事故发生有偶然性、突发性,不从自身查找事故原因,往往找各种理由逃避处罚;各级政府部门也往往同情、理解企业,对企业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最终导致企业不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不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致使事故恶性循环。 
  3 完善建筑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体系的建议 
  3.1 以“相对指标”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考核指标 
  建筑安全事故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建设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工程施工工艺的难易息息相关,仅以事故发生的数量很难客观评价安全工作的好坏。经济越发达,建设规模越大,从业人员越多,事故数量就越多,反之,事故数量就少。因此在确定主要考核指标时,应将相对指标与上述因素相结合,可以将“百亿元产值死亡率”、“10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等相对指标作为建筑安全的主要考核指标,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绝对指标作为辅助指标。   3.2 合理确定事故下降幅度 
  事故的发生、下降有其客观规律,事故的下降是个缓慢的过程,因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的因素、设备的因素、物质危害的因素、环境的因素、管理的因素等。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措施,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达到效果,而不是人为的不考虑工程规模增长等客观因素,想当然、拍脑袋来确定事故下降比例。这样不结合基本建设规模、盲目制定的事故控制目标,事故统计与控制指标的矛盾将会更突出,最终只能导致各级政府不惜代价控制所谓的“死亡人数”,造成事故数量不真实、不准确,弄虚作假。 
  3.3 加大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应对一切生产经营过程安全负责。政府应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通过监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通过宣传培训树立安全氛围,而不是对企业的所有生产过程出现的事故负责,因此,对事故责任追究应主要落实到企业而不是各政府主管部门。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力度越大,表明政府抓安全生产的决心越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也会越重视,在安全投入上也会越多,隐患治理也会更彻底,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Z].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安委字〔2004〕1号)[Z]. 
  [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安委字〔2005〕1号)[Z].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Z]. 
  [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7号)[Z].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 〔2011〕47号)[Z]. 
  [7] 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Z]. 
  [8]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 
  [9]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 
  [10] 关于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06〕28号)[Z]. 
  [11] 王显政对《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意见》的说明(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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