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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初探

【摘要】本文针对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实践涉及多项技术规范且条文分散,不易于准确把握的问题,将长期从事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直接经验加以凝炼,形成一套程序化的指标,为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指导。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建筑防火设计审核中的总平面布置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1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的重点 
  (1)建筑的平面布局有利于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消防车道和设计水源或城市给水管网的供水满足消防需要。 
  (2)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合理,应与其设计使用功能相适应,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安全储备。建筑构件的防火保护方法或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特别是钢结构。 
  (3)建筑内的平面布置和分隔合理,能防止火灾蔓延和减少危害。 
  (4)安全疏散距离、出口宽度和数量、疏散设施的防护措施、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等,与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使用人员情况及扑救难以程度等相适应。 
  (5)按规范的规定设置有相应的有效灭火设施与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一些特殊建筑,还应考虑灭火救援专用通道及其防护措施。 
  2消防车道设置的审核 
  (1)消防车道应尽可能利用城市街区内的各级道路。凡利用不上街区道路的工厂、仓库、堆场、大型公建、封闭院落等以及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水池,均应设置消防车道。 
  (2)在街区,消防车道的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 m。沿道路布置的室外消火栓间距是120 m,每个消火栓保护半径是150 m。当道路间距不超过160 m时,路网内的建筑物都能处于2个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 
  (3)为充分利用沿道路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向消防车供水,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大于150 m或沿街建筑加上建筑侧翼的总长度大于220 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有效路面与室外消火栓的距离不宜超过2 m。 
  (5)对于占地面积大、建筑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扑救难度大的建筑物,其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环形通道具体设置范围按防火规范规定,凡单独设置的环形消防车道,与城市道路网的连通点不应少于2处。 
  (6)消防车道应临近建筑物底边设有出入口的一侧,道路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对于高层建筑,底边至少应当有一个长边,或者有1/4的连续周边且长度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立面临近消防车道。 
  3消防给水及其水源审核 
  3.1消防用水总量 
  (1)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2)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3)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3.2水源及设施 
  (1)可靠的消防水源是扑救火灾的必要条件,在城市给水专业规划中,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考虑好消防水源建设。 
  (2)城市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体,如江、河、湖、海,和城市供水管网。水源必须保证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天然水源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 
  4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间的防火间距确定依据正确,符合规范要求。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时,所采用的替代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能有效防止火灾的相互蔓延。 采用规范未明确规定的措施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供相关技术论证报告和资料。建筑间的防火间距规范未明确规定时,应根据防火间距设计目标的功能要求进行确定。 
  4.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1)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有效防止建筑间的火灾蔓延,并应与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和建筑的灭火救援条件、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火灾蔓延方式、火灾的种类及其可能延续的时间、火灾强度、相邻建筑物的高低以及开口情况、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消防扑救条件与救援力量等因素。 
  3)防火间距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节省土地资源。 
  4.2防火间距的调整要求及不足时的可用替代措施 
  1)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与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宜小于4.0m; 
  3)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范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与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宜小于4.0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消防设计及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安全可靠是关系消防设备能否保证火灾时不间断供电的前提。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害。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消防审核实践中,常常感到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不容易掌握、运用原因是规范对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电源供电的要求较为原则,即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低压弱电系统,采用总线传输工作方式,特别是在报警系统比较庞大时,导线的质量尤为重要。如果导线的电阻值过大,绝缘不好,会影响到系统的调试和运行,甚至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导线进场前,应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质量等进行详细检查,并按产品检验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布线时,对管口的毛刺认真处理,拉线用力适当,防止破坏绝缘层;布线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8。在对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审核,验收工作中,应加强对导线产品及施工质量的审核、检查,确保整个系统的施工质量和正常运行。 
  (3)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而在有些工程项目中,设计或施工穿线时常常出现把报警线和电话线穿在一起,广播线和电话线穿在一起,模块的控制线和受控设备的控制线、动力线布在一个管内或线槽内,报警线、广播线、电话线等在线槽内布线时不分类捆扎、不加隔板等情况。这样做很容易造成线路内相互干扰,甚至可能对系统造成破坏。在消防检查和验收中应对此类现象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 
  (4)火灾声光警报装置,有时因设计图纸不清,安装过低,有时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在同一墙面上,距离过小。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将火灾光警报装置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墙面上,必须安装在同一墙面上时,距离应大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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