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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研究

 摘要: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确立,是建筑行业安全的保障,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是建筑行业得以稳固提升,规模逐渐增大,质量逐渐增强的必要条件。本文对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帮助。

关键词: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分析;建筑安全生产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存在的意义

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颁布了《三大规程》,使得施工安全技术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今后法规体系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该项法规体系经过了岁月的磨练,从萌芽到发展到萎靡到崛起期,发展至今日,借助了各国先进法规条例以及我国的当下行业模式,已经确定了有经验的、专业性较高的、十分严谨的法律条例。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法规条例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完善,进入了较为成熟的状态。

2我国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进措施

我国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体系在形式上确实是由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的法规设定,但是在各个位阶尤其是法律这一位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整个法律的条例效应以及权威性。就拿我国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产法》来看,其调整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它是一项比较适合全社会行业的法规,那么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这一块而言,则更适合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对于建筑行当并没有单独实行的细致详尽的法规条例,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就会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规并没有发挥它的效益。再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例,施工企业相关项目负责人,对于事故的处罚,从2万~20万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执法人员的裁量权也很大,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以书面形式规定处罚时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往往容易被各种因素所影响,造成处罚的罚款量不一,罚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责任人玩忽职守的现象。偏重对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定,而对城镇乡村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则选择忽视的态度。偏重对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对拆除工程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国农民生活的水平已经逐渐提高,导致了城镇房屋建设规模也逐渐加大,并有调查显示,每年的农村房屋持续在8亿m2左右,其中农房占6亿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筑工程量极大。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出台的法律政策,比如台湾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特色就在于其政规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详尽谨慎,技术性非常的强,如《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法规条例中虽然标题将标准作为一个重要词条,但是其与真正的技术标准不同,它设定了具体的法规条例规定了相关作业场所、安全器材储备等等,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整改动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结构体、开挖、沉箱、打桩作业等等一系列的相关环节的规定,其技术特点非常鲜明,而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诸多的借鉴之处,我们可以多多翻阅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条例来进行参考,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具有其优点的相关建筑安全法规条例系统。整个法规体系由于内容缺失导致严谨性不足实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强。想要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首先要明确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应当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将实践性、科学性作为法规确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将各设计部门、各施工部门、生产部门等的基层人员的第一想法进行实时的记录,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据。对相关法规执行部门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措施,加强实施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的法规制度追究其责任,构建全过程全主体的责任体系。对有关整个行业的各项责任人都进行相关细则规定[2]。

3结束语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它关系到建筑工程以及整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关系,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有关人群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该法规体系既具有通常意义上行政规章制度等的法律意义,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术规范标准。它的保护对象是建筑活动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它调整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强烈的技术性以及科学含量。该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一线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筑施工的质量,还有建筑主体的结构构造、安全性能等。它为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的规范,使相关人等在从事建筑建造行业时获得相应的科学准确的行事准则。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政策法规司编.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背景资料汇编.2003,1.

[2]华燕,王际芝,汪东,建筑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安全管理.土木工程学报,2003(3):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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