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制度保障 第四条 人员资格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焊工等)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实习期管理: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正式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内不得独立作业,必须由经验丰富的师傅指导。 健康要求:年龄超过60周岁的特种作业人员,需每年进行体检并合格;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妨碍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 方案管理与交底 危大工程管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验收程序:危大工程(如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等)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 安全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章 高风险作业分类管控要求 第六条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防护设施设置: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作业时,应根据洞口尺寸采取盖板覆盖、设置防护栏杆或安全平网等措施。 个体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悬挂点必须牢固可靠,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损坏的安全带。 恶劣天气: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设备检验: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在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 作业监护: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安排专人监护,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 禁止行为:严禁超载、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吊装时,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 限位装置:施工升降设备的行程限位开关严禁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第八条 基坑工程与坍塌预防 开挖顺序: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 支护与监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支护,并进行变形监测。当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控制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 堆载限制:基坑周边1.5m范围内严禁堆载,1.5m以外堆载不得超过设计限值。 第九条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TN-S系统: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 接地与防雷:保护接地导体(PE)必须确保可靠连接,塔吊、脚手架等高大设备必须做好防雷接地。 线路敷设:电气线路应规范敷设,不得私拉乱接,严禁使用破损电线。配电箱应上锁,由专业电工负责。 第十条 动火作业与消防安全 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一级动火作业需由项目经理审批,二级动火由项目安全总监审批。 监护与清理: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周边5m范围内的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专人监护。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防火材料: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脚手板、保温材料等必须达到阻燃标准,严禁使用明令淘汰的易燃材料。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气体检测: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前应进行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浓度达标方可作业。 监护要求: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在外全程监护,严禁擅离职守。 应急装备:现场必须配备隔离式呼吸防护器具和应急救援设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四章 过程监控与应急管理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与巡查 旁站监督:对于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浇筑混凝土等高风险作业,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必须实施旁站监督。 安全巡视: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权益与健康 休息权利: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连续作业不得超过4小时且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防止疲劳作业。 拒绝权: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项目部必须针对高风险作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 处置措施: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罚则 第十七条 实施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和消除高风险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及《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涉及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动火作业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论证记录、安全交底记录、验收记录、监测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记录等,做到“一险一档”。
违反本要求相关条款,涉及违章作业、无证上岗、方案未审批先施工等行为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及住建部相关处罚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或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