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参加注册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学习知识点是,涉及危大验收,虽然一直从事干工程,也重视危大安全管理,但还是有点不认真、细致学习规范文件原文。危大需要验收的有些规定共同学习。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另外,关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专家意见恢复规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有关地方危大安全管理规定,如北京: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5),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并经专家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