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高处作业吊篮依据《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 上述规范对有些施工管理不是太细致,明确。 本文结合北京地区对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要求进行讨论。 一、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除外)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小结:审查租赁的吊篮进场时,必须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必须有效,并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只有总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单位租赁,其他单位不允许。 二、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小结:吊篮安装和拆卸、移位都是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有可能是出租单位、总包自采购是总包。产权单位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这与危大工程管理并不冲突。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方可上岗作业。 小结:按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总包单位也必须安排安全管理旁站监督。不只是产权单位安拆的安全责任。 四、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五、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天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核实配重、坠铁和检查悬挂机构,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六、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 吊篮作业操作人员证件示例 七、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八、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遇特殊情况,吊篮悬挂机构不使用前支架支撑且挑梁直接放置在女儿墙上的,应保证女儿墙有足够的强度,采取措施使挑梁不改变受力状态,确保吊篮安全。应由产权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相关计算书,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九、 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十、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