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否组织应急预案评审?应急组织机构关键人员变动、关键人员联系方式变动,应急预案是否重新评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高危行业、中型规模以上其他生产单位应急预案需要进行评审。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作评审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单位编制的预案需要进行论证,论证参加人员并没有规定。可以外聘,也可以组织企业内部人员、内部专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根据应急管理部官网公众留言,针对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答复: 依据上述规章和标准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部分关键员工离职或调岗,若同时不涉及单位组织指挥体系变化、有关职责调整内容的,则不属于需要应急预案重新备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