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