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四、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程序 (一)事前控制 审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2、审查总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3、协助参建各方拟定安全生产协议书(业主——承包商,总包——分包); 4、制定安全监理程序;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 6、检查开工时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施工材料和人员的安全状态; 7、检查承包商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吊笼、漏电开关、安全网等),进入现场时的安全状态; (二)事中控制 审查各分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审查进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危险性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签证文件,并督促落实。 现场监督与检查,包括定期联合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和对事前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 如遇到下列情况,可下达“暂停令”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承包商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工不符合要求时; 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安全设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使用设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8、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暂停令”,继续进行违章作业时,监理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安检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9、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监理应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监督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