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监理工作制度 (一)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在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承包方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项目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在符合开工条件下,经建设单位同意向承包商签发开工令。 2、在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提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由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批。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情况,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批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必须是在承包商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即有编制人、承包商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承包商的公章)由承包商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返回承包商修改,直至项目监理部审批通过,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的项目经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将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送建设单位备案。 3、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动,需要改动时,承包商应报请项目监理部审查同意,承包商擅自改动,所发生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措施费用等应由承包商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完毕后,项目监理部应对实施的效果作出评价。 5、结合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要求承包商编制重点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文件,由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6、要求承包商提交针对工程质量通病所制定的技术措施。 7、针对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要求承包商提交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的质量预控措施,并设置质量控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