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1工程概况: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2.2监理工作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2.3监理工作内容:对监理范围内工作进行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工程建设工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组织协调。 2.4监理工作周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2.5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5.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与本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 2.5.2投标人的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的工作经验并取得国家级监理资格证书; 2.5.3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6投标文件编制的主要依据 2.6.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2.6.2本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及补充纪要、答疑或补遗记录; 2.6.3国家和河北省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 2.6.4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 2.6.5相关的法律法规。 2.7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8招标文件的解释 2.8.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2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各投标人。 2.8.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9招标文件的修改 2.9.1在投标截止15日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9.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9.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10投标文件的编制 2.10.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2.10.2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2.10.2.1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承诺函 (2)有关确定投标人法律地位和资格的文件(法人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被授权人参加开标会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3)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石家庄市投标保证金专用收据) (4)投标人同类工程监理业绩(合同) (5)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合同及相关证明) (6)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并提供监理人员的职称、年龄及监理人员职称证、注册证等有关证件 (7)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情况(注册证) (8)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其它资料 (9)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声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