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使用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1.1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2 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或招标文件确定的度量衡单位。 2. 使用货币 2.1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3. 建设资金 3.1 建设资金已基本获得,将保证用于本工程监理合同的支付。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投标资格 5.1 投标人保证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投标资格及其它要求。 6. 投标有效期 6.1 投标有效期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执行。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 6.2 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 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 6.5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 本招标文件第8条投标担保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 答疑会议及踏勘现场 7.1 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召开答疑会议给予澄清、解答。投标人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应于答疑会议之前至少提前3天(或招标人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7.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于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出席答疑会议。 7.3 招标人要以《答疑会议纪要》或《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解释投标人于答疑会议期间或之前提出的所有与投标有关的问题。《答疑会议纪要》或《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4 投标人应参加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及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7.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可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时间及地点参加现场踏勘。 7.6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资料及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作出的推论、理解及结论概不负责。 7.7 投标人踏勘现场的费用以及责任、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 投标担保 8.1 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至少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8.3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将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也可将投标担保转为履约担保一部分。未中标人投标担保;在中标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8.4 无论投标担保来源何方,收到投标担保的单位只向投标人退还(保证金退回收款单位的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