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4.3投标报价 2.4.3.1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2.4.3.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2.4.3.3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 2.4.3.4除招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入总报价。 2.4.3.5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计入投标报价。 2.4.3.6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符合本须知第2.4.3.3条的要求。 2.4.4投标文件有效期 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天。 2.4.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 2.4.5投标担保 2.4.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5.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2.4.5.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4.5.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4.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肆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 2.4.6.2投标文件的正本正文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2.4.6.3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情况下)文件可只加盖联合体责任方公章,并由联合体责任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本条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