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补充资料和投标预备会纪要: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投标文件格式; (5)评标办法; (6)技术标准、要求; (7)图纸及其他;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必须在投标预备会日前2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不予解答。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中予以明确。若澄清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招标人将至少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延期发出时,投标截止日期相应后延。 2.3.2招标文件发出以后至投标截止前,招标人发出的所有具有编号的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详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1)商务文件; (2)技术文件; (3)投标函及报价书; (4)投标文件电子版,及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价格 3.2.1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或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2.2有效的投标报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且每个单项工程投标报价超出对应的单项工程拦标价(不含上拦标价本数),将视作无效投标文件,相关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2.3投标报价 3.2.3.1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价格是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 3.2.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现行电力行业取费标准为主要指导性依据、基于对报价涵盖内容的定义、工程工期及现场调查情况并充分认识到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结合自身经验,自行测算报价。投标人应在充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基础上认真测算报价,以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投标人中标后应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到现场监理部,以保证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出的响应和承诺得到完整的实现。投标价格应适当考虑监理额外工作、附加工作、其它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内容。 3.2.4投标函的总价或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最后修正的总价在中标后即为签订合同总价的唯一依据,招、投标双方均不得修改。 3.2.4.1如投标函总价与报价书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为准; 3.2.4.2如报价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3.2.4.3投标函总价与分项报价合计数不一致时,以投标函总价为准,但在签订合同时由中标单位修正分项的价格使之等于总价。 3.2.5投标人投标报价总额一经中标后,即作为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监理合同的总价。 3.2.6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