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目的 为了保证对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进行更好地协调和管理,特制订本手册。 2 范围 适用于本工程项目中合同约定的所有监理活动。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监理单位在签定监理合同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向业主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备案: 1).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过去三年的工作业绩,其证书复印件及其联系电话; 2).监理规划; 3).为履行合同,监理单位所自备的仪器、通讯及交通设备清单;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到岗率为100%,出勤率不低于80%; 3.1 项目监理机构的规定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3.1.2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3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业主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需经业主同意,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业主单位和承包商。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的各组成人员的职责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的相关规定。 3.3 监理设施 3.3.1 业主单位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业主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业主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本项目监理机构方式应符合业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