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