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根据建设部2002189号文件和建设部关于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旁站监理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有: 1、 基础工程方面:混凝灌注桩砼浇筑、土方回填、 2、 主体工程方面: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 3、屋面工程:卷材防水施工。 1、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安排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2、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针对不同的施工部位工序派遣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现场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旁站监理。 3、旁站监理人员在该部位工序施工前,应对施工单位实施该部位(工序)的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材料、施工工艺和环境因素进行全面检查,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4、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当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对需要进行抽样检测的,应当由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质检人员共同进行抽样检测;对监理实施过程中,应当对工程的施工情况(突发事件、施工企业的违规行为等)应有准确的详实的记录,具体体现为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 7、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