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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 28P

  • 资料大小:32.1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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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20-12-24 09:12
  • 发布作者:Xingkonglove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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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 28P
介绍: 1、总则: 1.1、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0]202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员实用手册》等文件的要求,编制本细则。 1.2、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和部位的试块、试件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3、工程中,对本细则第5条规定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原材料以及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2、目标: 2.1、原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2.2 、对试块、试件的取样检测具有代表性,检测结果能真实地反映结构实体的工程质量。 3、工作要点 3.1、熟练掌握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有关标准、检测项目和取样方法。 3.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3、对已送检的试验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3.3.1、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业务与委托试验工作是否相符。电力施工企业在现场设置的试验室,须经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或省电力公司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等级。 3.3.2、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人员、设备仪器的配备是否满足国家或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 3.3.3、是否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3.3.4、试验设备、计量器具是否经过法定检测部门的定期检定。 3.3.5、试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4、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进行现场取样和试块(件)制作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员到场见证。监理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对取样部位、数量、方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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