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防空地下室按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的有关规定执行。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市人防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人防设备厂家)、监理单位参加,设计单位宜参加,单建式防空地下室需有人防专业质监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