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XX市政景观工程项目位于XX县城郊,本项目分为A、B两个区域,A区域为XX湖水库、B区域为XX河流域,XX河为XX湖水库的泄洪区。 XX湖工程红线面积584609平方米(含水面积247787平方米、原有地被128111.7平方米、新建绿地面积129394平方米、园路及地面辅装面积70764.52平方米),其中乔木5639棵,高灌木822株,灌木地被46230.8平方米,水生植物10776.3平方米,草坪83163.2平方米;园路及地面辅装70764.52平方米;护岸工程5969.2m。 XX河工程红线面积140028平方米(含水面积34050平方米、绿地面积66016.3平方米、园路及地面辅装面积30355.45平方米),其中乔木3697棵,高灌木1124株,灌木地被30206.4平方米,水生植物1780.3平方米,草坪35809.9平方米;园路及地面辅装30355.45平方米。 (一)、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 工程主要包括护岸、土方造型、铺装工程、硬质景观工程、绿化植物种植,给排水,供陪电及亮化等专业工程;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其他事项等相关监理工作。 (二)、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业主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业主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业主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业主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三)、额外服务的范围: 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业主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