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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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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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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20-08-21 15:25
  • 发布作者:Pig-飞不上天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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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类型 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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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介绍: 大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现场所用的有关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1.国家级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1)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委托,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 (2)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委托,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及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各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1)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样报告和建议。 (2)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供主管部门停止其生产的证明,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产品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验,复验结果南提出复验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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