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质量控制 1 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重新报审。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和确认。 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项目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核查,采用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 监理见证取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台账。 6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检定证书是否有效,并做好记录。 7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旁站监理: 1 工作程序要求 1)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的部位、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并编入监理规划中。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 2)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旁站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填写施工监理旁站记录表,并按本工作标准附录1中相应表格规定执行。 2工作内容要求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