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施工单位应于合同签定后,七日内书面通报施工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姓名(包括年龄、性别、职称),即公司代表。在整个施工合同执行期间,由该代表行使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签发来往信函。 2、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并于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获得我公司认可后方可开工。有困难时,可以书面提前五天向总监理工程师申述,获准后可延期开工。 3、开工前应将正式施工组织设计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无施工组织设计的不得开工。在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可分段报审。 4、图纸会审一般在收到图纸后10~15日进行,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抓紧做好图纸会审的准备工作。 5、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机构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变更用材时,需事前征得同意,否则不予结算。 6、施工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时,须于分包合同签定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可使用。 7、各类配合比、焊接及其它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须于事前报送试焊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8、施工单位应于每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每一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认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机构进行验收。 10、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检时,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对检验仪器的使用提供方便。若发生费用和有关责任时,则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原则处理。 11、施工单位应及进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 12、使用商品混凝土时,除要求混凝土搅拌厂提供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质量证明外,还应提供每罐混凝土的出窑时间与运输时间,该段时间应严格进行控制,对于混凝土成品除搅拌厂按规定自行抽样送检外,施工单位在现场亦应抽样送检,同时随机抽难混凝土的塌落度是否符合使用标准。 13、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均不得瞒着监理工程师自行处理。 14、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有否决权。 15、施工单位应遵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时,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述,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承认该部分工作量。 16、施工单位应按《临沂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要求,做好各项文明施工工作。 17、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修改或因现场情况变化,工程量产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于施工前以书面报送监理工程师事先签证,否则不予结算工程款。 18、现场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19、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认可后,转报业主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20、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七天,应将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21、施工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22、为了规范化地对工程进行管理,施工单位与监理方的联系应书面进行,一般来说施工单位不宜与建设单位就工程问题直接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