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设监理制度的全面推行,建设监理行业正在向产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如何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监理市场中脱颖而出,是每个监理单位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监理单位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适当地在所承担的监理项目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是监理单位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下面结合我们承担的一个监理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2监理工程实例
2.1工程概况
在一九九九年我们承担了广州市番禺区某公司办公楼、加工厂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任务。该工程为二栋建筑物,均为三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3914.46m2,最大跨度8m。监理费按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总金额的2.5%计取。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九九六年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时曾规定:“监理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采取先进施工工艺等技术措施节省的工程投资,经建设单位报工程隶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理单位可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金额作为奖励。奖励金额提取比例和办法应写入合同条款。”(详见粤建监字[1996]093号文)。
根据此规定我们与建设单位进行监理合同谈判,建设单位最后同意:如监理单位提出合理的监理建议,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采取先进施工工艺等技术措施节省工程投资,将按节约投资的20%作为监理单位合理建议的奖励,并且把奖励条款正式列入到该工程的监理合同内。2.2合理化建议的提出和实施在开始该工程监理工作后,我们投入了一定的技术力量,查阅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纸,发现 “办公楼”的基础选型、“加工厂”人工挖孔桩单桩承载力的取值存在较大的潜力。在经过分析研究后,我们认为:通过合理选择基础形式、合理选择人工挖孔桩的摩擦里和端承力,可为工程节省不少投资。办公楼:为三层框架结构,原采用F300预应力管桩基础。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办公楼处于地基层为厚度很小的素填土,其下为粘性土(2-1层)层顶标高为-0.400~-1.200m,厚度4.0~6.4m,其物理力学性能较好,承载力标准值为fk=200~240kPa,该层土下为物理力学性能更好的砂质粘性土,强风化花岗岩,因此,粘性土层(2-1层)完全可以作为三层办公楼的独立浅基础的持力层,即办公楼可采用天然地基独立浅基础。
加工厂:为三层框架结构,原设计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以强风化花岗岩作为持力层,桩径1.0~1.4m,扩大头最大直径达2.2m。桩径明显偏大,可能是地基土承载力取值不准,按该设计荷载与地基勘察报告提供的数据,完全可以减少桩径和扩大头直径,相应钢筋用量也可以减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基础方案修改合理化建议。在建设单位的支持和委托下,我们同设计单位进行了多次协商,共同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探讨、研究,最后终于得到了设计单位的配合,上述合理化建议顺利实施,办公楼原采用F300预应力管桩基础改为天然地基独立浅基础、加工厂的部分桩径和桩底扩大头减少尺寸。
该工程竣工结算时此项合理化建议共节省工程投资13.5万元人民币(本工程最后结算造价为256万元人民币),而且节省了预应力管桩施打和桩基检测的时间,建设工期也相应缩短了,建设单位对此非常满意。
在本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建设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奖励条款,向我们支付了2.7万元的监理奖金。
2.3合理化建议的实施效果总结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情况,我们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获得了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也使得建设单位认识到我们不但在质量方面严格把关,而且在投资控制方面也尽心尽力为建设单位的利益着想,同时也显示了我们的技术力量和热情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诚意。
3关于《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奖励条款
3.1奖励条款的内容在二OOO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九九五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GF-2000-0202”)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广使用,从二OOO年十月起广州市番禺区对不使用“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监理合同不予办理合同鉴证和监理报建手续。
“示范文本GF-2000-0202”对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示范文本的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对第四十五条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比率”
3.2对《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奖励条款的分析和建议对“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奖励条款,笔者认为,它比较具体的规范了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计算办法,使得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时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障监理单位的合理权益;但另一方面,其规定的计算办法并不能真正鼓励监理单位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下面按照“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奖励条款,对上述“办公楼、加工厂”监理工程实例加以分析说明。
(1)假如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工程结算总造价为256万元工程费用节省额为13.5万元监理费总额=工程结算总造价X报酬比率=256X2.5%=6.4万元工程费用节省额为13.5万元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比率 =13.5X2.5% =0.3375万元监理单位在该工程的总经济收入=监理费总额+奖励金额 =6.4+0.3375 =6.7375万元(2)假如监理单位不提出合理化建议:该工程没有节省13.5万元投资,工程结算总造价应为(256+13.5)=269.5万元监理单位在该工程的总经济收入=监理费总额 =工程结算总造价X报酬比率 =269.5X2.5% =6.7375万元(3)比较与分析比较(1)(2)两种情况,监理单位的总收入完全相同。其原因显而易见,监理费总额通常是按照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总金额作为计算基准(这主要是考虑在施工过程中会有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建设单位在后期也会把一些附属工程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按竣工结算总金额来计算监理费对合同双方都比较合理);当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了工程的投资后,工程竣工结算总金额就会减少,相应地监理费总额会减少;如果奖励金额按仅仅报酬比率计算,那么奖励金额刚好填补了结算总金额减少而造成监理费减少的差额,监理单位总收入不变。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执行,监理单位并不能通过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就奖励金本身而言,如果按仅仅按报酬比率计算也是明显偏低的。监理单位组织技术力量进行优化设计方案或优化施工工艺,是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的。
提出合理化建议后,监理单位还需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进行沟通、协商,往往要几个来回,才能取得建设单位的支持和有关单位的配合,合理化建议才能得以实施,为建设单位创造效益。特别是监理单位提出优化设计方案建议,设计单位往往有抵触情绪(这可能涉及到面子问题或顾虑节省工程投资会导致设计费减少等),监理单位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才能得到设计单位的理解和配合。过低的奖励金不利于鼓励监理单位投入人力、物力提出合理化建议。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是专门用来规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关系,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的。在目前监理市场竞争激烈、监理取费偏低的情况下,通过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成为监理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的途径。监理合同条款若不能保障监理单位通过多种渠道来提高自身的效益,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健康发展,造成监理工作对建设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显,导致社会各界对建设监理的认可程度差,形成恶性循环,对建设监理制的发展非常不利。(4)建议因此建议对现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 X 20%~30% ”。
这样修改并不会增加建设单位的经济负担,因为奖励金是从节省的工程投资中提取。例如,在上述“办公楼、加工厂”监理实例中,建设单位在向我公司支付了2.7万元奖励金后,仍然节省了10.8万元的工程投资,建设单位依然是实施合理化建议的最大受惠者。
4结语
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控制、施工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工作关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建筑市场逐步规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建设单位的监理意识也逐步确立和增强,对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监理单位只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热情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监理任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