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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施工准备阶段主要监理工作

 一、发布开工令:

    根据施工合同具体规定的日期,当合同段开工所需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时,驻地监理员应通知承包商提出开工申请报告,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呈总监办办理批准手续,并发出批准标段开工令,若合同段不具备开工条件不得开工。
 
    二、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投标书附表或补充的机械设备分期进场计划资料以及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的机械设备其种类、性能、数量是否与承包商投标书的要求一致,并满足开工及进度计划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予以认定符合开工的条件,否则,应通知承包商限期解决,不然不予批准开工。
 
    对承包商报来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表要进行系统的检查并记录。
 
    1、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投标书附表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2、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施工技术的适应性;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尤其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商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承包商撤离工地:承包商要求替代或更换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的机械设备,未征得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三、检查验收承包商的施工定线: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承包商三方应会同到现场交桩,并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导线点的坐标和基准标高的数据给承包商,同时办理正式的交桩手续。高级驻地办应对承包商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承包商的复测报告成果提出意见报总监办审批。
 
    1、应对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进行复核,确保其原始定线资料和数据准确无误,对无力消除的差错应通过业主予以纠正;
 
    2、若原始导线点、基准点或基准标高发生损坏或丢失,当损失控制点连续在两个以上时,应通过业主由设计单位补定;一个控制点损失时可直接由承包商予以补定,由高级驻地办测量人员复核、认定;所恢复的导线点必须是永久的,不得长期以木桩代替;
 
    3、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为加密控制、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复核认定;
 
    4、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承包商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四、验收承包商测定的地面线:
 
    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全部工程或开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线进行实际测定,并对测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测定工作应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以前进行;测定所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复核测量,应与承包商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
 
    2、对于业主已移交了工地场地的占用权,但承包商尚不施工和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也不应认可。
 
    五、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图: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批。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在未进行施工测量之前或在施工测量的过程中,对施工设计图中各类结构数据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测量,以纠正错漏,保证施工图及原始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2、工程项目如有局部的调整和修改,应要求承包商作出具体的修正方案与处理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审查或批准,或由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上报高监审核批准;
 
    3、所有施工图的图幅应与竣工图幅要求相一致。
 
    六、检查承包商占用工作场地:
 
    在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开工前的合理时间内,业主应将合同段全部工程或部分施工段的工程场地移交给承包商使用。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履行这一职责:
 
    1、对业主无法一次给出合同段的施工现场占有权和出入权时,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作出工程场地占用计划(附图),并把占地计划提供给业主,以便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场地的准备;2、对业主难以按工程进度计划及场地占用计划提供工程场地的段落,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协商,对施工段落的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3、工程场地交接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并履行必要的文字手续,各有关单位的代表应在交接文件签字;
 
    4、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占用的场地埋置永久的界桩或暂时挖出界沟,并对场地进行看管。
 
    七、审察承包商组织机构、人员、工程管理体系: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土建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业主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湖南省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核对承包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若有偏离,应督促承包商及时纠正。
 
    八、审察承包商工程材料: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土建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业主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土建承包商的工程材料的来源、材质、工地抽样试验等进行严格的审查。若有不符,按规定指令土建承包商处理。
 
    九、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
 
    1、原则上在下达批准标段开工令后,承包商方可申请分项(分部)工程开工;
 
    2、承包商申请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程序与表格均应与标段开工申请相似;
 
    3、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由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后即可开工,但应将批准表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一份备案。各分项工程不经批准均不准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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