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将在明年3月份实施,我感到这个新的《监理规范》修改得好。我们要对《监理规范》做到四要,即要懂,要理解,要记忆,要会用。通过学习,我有如下的心得体会。
一、新的〈监理规范〉有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一加一减一升一缩。
具体的内容就是把安全管理的职责加到了监理人员的头上,减少了对监理部注册监理工程师个数的要求,提升了总监负责的地位,把监理工作的范围缩减小到仅仅是施工阶段。
第二个特点,那就是在减轻监理的法律责任方面妙有伏笔。
比如,在原材料进场的环节上,老规范写的是"监理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关材料",现在改为"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报送相关材料"。这些伏笔埋得很巧妙,如果在这个环节出了问题,监理就不是第一负责人。
老规范原来写的是监理要“对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现在改为“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理的额外工作量,以便集中精力更好地把工程质量关。
老规范规定,监理部要对施工单位"检查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现在改为"检查计量设备的检定报告 "。按老规范监理要做的事很多,并且是力所不能及的。比如对全站仪的检查,监理有这个手段吗?即使有手段,你有法定的资格吗?
现在的规定很实事求是,这些设备要拿到有资质的单位那里去检查。作为现场监理,只是对施工单位的这个工作进行督促,并从他们那里索取检查合格的复印件就行了。
类似这样的修改还有多处,新的监理规范真是改得好。
二、监理的准确定位
《监理规范》的修改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在2003年住建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中第14条就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到了监理的头上。而原来的《监理规定》和《监理规范》都没有说及这个事,安全工作到底该如何具体搞?需要说清楚。所以,从2004年就开始对老的《监理规范》进行修改,经过漫长的8年的不断修改,现在才算是把监理的这个新的工作内容说清楚了。
监理的定位写在《术语》这一节。它的原文是: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只是一种服务活动,监理单位不直接参与设计和施工,监理单位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监理工作的前提是签订监理合同,监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监理的工作范围还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另外加了一条,就是要履行安全的法定职责。
这样看来,说监理的工作内容是四控两管一协调或三控三管一协调,都是不对的。
三、关于安全工作
我们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挑起安全这个担子。如何挑?《监理规范》就说了四点:
1)监理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查他们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的运行,查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查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
3)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施工单位不服就递交监理报告。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处授予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权。监理要履行安全职责仅仅来自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它的规定,我认为监理做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这一步,就算尽完了自己的职责。至于对施工单位的各种处罚,那是政府的事。监理只有在没有制止施工单位违作业,又不报告政府的情况下,才能被追责。以前出现的已经向政府报告了还被追责的事,是非常不公平的。
《监理规范》是对监理人员行为进行规范,该做什么事?做到程度?我们要百分之百的遵守。不作为和过作为都是违规行为。
有的主管部门把他们自己的职责推给监理是不对的。《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人员要“查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而有的主管部门却叫监理去验收施工机械,这就是不合理的要求。他们这样做是没有法规依据的,监理人员应该坚决抵制。
四、关于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监理规范》再次重申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是现场的监理的三种方法。
对旁站《术语》一节是这样定义的:“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也就是说,旁站是施工质量监督的一种方法,旁站的地方只有两个,一个是关键部位,一个关键工序。至于哪些是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住建部的《旁站监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旁站适于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不能无限的扩大。
对于平行检验内容,《监理规范》也规定了这些要在监理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能去搞。非要搞的话,也属于违规行为。
《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在巡视中该做什么事也是规定得很具体,那就是四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有些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监理人员对安全进行旁站,并且还要记旁站记录,那没有法规依据的。《监理规范》对《监理日志》很重视,要求记录者必须是监理工程师,对记录的具体内容也有详细的要求,安全巡视的情况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我们要讲法治,长官意志不能取代《监理规范》!
五、关于安全工作的份量
《监理规范》把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合编在一个章节里。工程质量的篇幅占了55%,安全占了16%,理人员的的工作重点是显而易见的。安全工作为工程质量服务,而不是工程质量为安全服务。如果有的监理人员为了自己个人逃避安全责任,把绝大部门的精力放在安全上,那是不务正业,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
新《监理规范》的颁布是很不容易的,它修改期用了数年,并且从宣布《监理规范》的通过到正式印刷,历经近五个月时间。虽然在这期间只是对个别文字和用语的微调,却反映了规范修改的参与各方的意见分歧和严谨态度。我们一定要对它的实施充满信心,信心比黄金还宝贵。
一、新的〈监理规范〉有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一加一减一升一缩。
具体的内容就是把安全管理的职责加到了监理人员的头上,减少了对监理部注册监理工程师个数的要求,提升了总监负责的地位,把监理工作的范围缩减小到仅仅是施工阶段。
第二个特点,那就是在减轻监理的法律责任方面妙有伏笔。
比如,在原材料进场的环节上,老规范写的是"监理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关材料",现在改为"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报送相关材料"。这些伏笔埋得很巧妙,如果在这个环节出了问题,监理就不是第一负责人。
老规范原来写的是监理要“对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现在改为“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理的额外工作量,以便集中精力更好地把工程质量关。
老规范规定,监理部要对施工单位"检查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现在改为"检查计量设备的检定报告 "。按老规范监理要做的事很多,并且是力所不能及的。比如对全站仪的检查,监理有这个手段吗?即使有手段,你有法定的资格吗?
现在的规定很实事求是,这些设备要拿到有资质的单位那里去检查。作为现场监理,只是对施工单位的这个工作进行督促,并从他们那里索取检查合格的复印件就行了。
类似这样的修改还有多处,新的监理规范真是改得好。
二、监理的准确定位
《监理规范》的修改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在2003年住建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中第14条就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到了监理的头上。而原来的《监理规定》和《监理规范》都没有说及这个事,安全工作到底该如何具体搞?需要说清楚。所以,从2004年就开始对老的《监理规范》进行修改,经过漫长的8年的不断修改,现在才算是把监理的这个新的工作内容说清楚了。
监理的定位写在《术语》这一节。它的原文是: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只是一种服务活动,监理单位不直接参与设计和施工,监理单位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监理工作的前提是签订监理合同,监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监理的工作范围还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另外加了一条,就是要履行安全的法定职责。
这样看来,说监理的工作内容是四控两管一协调或三控三管一协调,都是不对的。
三、关于安全工作
我们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挑起安全这个担子。如何挑?《监理规范》就说了四点:
1)监理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查他们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的运行,查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查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
3)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施工单位不服就递交监理报告。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处授予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权。监理要履行安全职责仅仅来自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它的规定,我认为监理做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这一步,就算尽完了自己的职责。至于对施工单位的各种处罚,那是政府的事。监理只有在没有制止施工单位违作业,又不报告政府的情况下,才能被追责。以前出现的已经向政府报告了还被追责的事,是非常不公平的。
《监理规范》是对监理人员行为进行规范,该做什么事?做到程度?我们要百分之百的遵守。不作为和过作为都是违规行为。
有的主管部门把他们自己的职责推给监理是不对的。《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人员要“查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而有的主管部门却叫监理去验收施工机械,这就是不合理的要求。他们这样做是没有法规依据的,监理人员应该坚决抵制。
四、关于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监理规范》再次重申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是现场的监理的三种方法。
对旁站《术语》一节是这样定义的:“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也就是说,旁站是施工质量监督的一种方法,旁站的地方只有两个,一个是关键部位,一个关键工序。至于哪些是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住建部的《旁站监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旁站适于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不能无限的扩大。
对于平行检验内容,《监理规范》也规定了这些要在监理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能去搞。非要搞的话,也属于违规行为。
《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在巡视中该做什么事也是规定得很具体,那就是四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有些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监理人员对安全进行旁站,并且还要记旁站记录,那没有法规依据的。《监理规范》对《监理日志》很重视,要求记录者必须是监理工程师,对记录的具体内容也有详细的要求,安全巡视的情况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我们要讲法治,长官意志不能取代《监理规范》!
五、关于安全工作的份量
《监理规范》把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合编在一个章节里。工程质量的篇幅占了55%,安全占了16%,理人员的的工作重点是显而易见的。安全工作为工程质量服务,而不是工程质量为安全服务。如果有的监理人员为了自己个人逃避安全责任,把绝大部门的精力放在安全上,那是不务正业,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
新《监理规范》的颁布是很不容易的,它修改期用了数年,并且从宣布《监理规范》的通过到正式印刷,历经近五个月时间。虽然在这期间只是对个别文字和用语的微调,却反映了规范修改的参与各方的意见分歧和严谨态度。我们一定要对它的实施充满信心,信心比黄金还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