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监理细则
1、水泥
(1)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验收。用于承重结构时、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试验结果使用。复试项目为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加试凝结时间等(根据需要可采用水泥快速检验方法预测28d强度)。
(2)凡水泥强度低于水泥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或水泥的四项指标(细度、凝结时间、烧失量和混合材料掺加量)中任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称为不合格产品。
(3)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d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期起32d内补报。
2、骨料
对骨料(砂、石等)的总的要求是高质量、高强度、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不含有机杂质及盐类的粗、细骨料。骨料分普通骨料及轻质骨料。
(1)砂、石使用前应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取样试验。内容包括颗粒级配、密度(比重)、表观密度(容重)、含泥量等。
(2)用于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时,还需做相应的项目试验。
(3)混凝土用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可允许采用一部分最大粒径为1/2板厚的骨料,但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mm。
(4)砂子应为粗砂或中砂。
(5)粗骨料(碎石、卵石)应连续级配。
3、混凝土外加剂
(1)必须有生产厂家出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厂名、品种、质量、重量、包装、出厂日期、性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前应进行性能试验。需要时应检验氯化物、硫酸盐等的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方可使用。
(2)督促和检查承包单位对不同品种外加剂分别存储,做好标记,防止混杂、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