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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工作的依据、内容和程序

第1条  监理工作依据:
  一、交通部、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二、国家、交通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规定。
 
  三、国家和交通部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交通工程行业补充规定等。
 
  四、国家和交通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技术标准及业主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五、经批准的有关工程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标准。
 
  六、业主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土建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与承包人签订的《公路建设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及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
 
  七、业主、建设办、设计单位、承包人和监理处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
 
  八、业主、建设办、下达的年度、季度施工计划及制定的有关各种管理办法(细则)和规定。
 
  第2条  监理工作主要内容,见《建设工程土建施工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第3条  监理工作程序,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施工监理工作流程图(详见本项目各监理处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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