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项工程开工申请
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内,承包人应提交《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供驻地办审批。
驻地办收到《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以后,对附件中的施工计划方案、工艺、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施工放样报验单》,标准试验、材料进场认可文件、设备质量合格证书、人员到场情况,"分项工程量申请批复单"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必要时召集专题会议进行澄清,具体明确该分项工程必须填报的原始记录、质检单、工序交接单等表格的种类、填报时间等事宜,在上述工作核实后,具备开工条件,驻地高监应及时签发《分项工程开工批复单》。
2、工序自检报告
承包人及其自检人员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工序检查程序,对每道工序进行施工,填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完工后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工序检查认可
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工程工序检查认可后,签认承包人的自检记录和《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如工序检查不合格,应指示承包人返工或修复缺陷,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也不得进行中间计量。
4、中间交工证书
当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抽样试验结果,填写《检验申请批复单》以及《中间交工证书》报驻地办检验验收。
驻地办专业工程师应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对已完工的分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和抽样试验,检查合格签认后,提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如检验不合格,应指示承包人进行返工或修复,合格后再予签认。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不得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