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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工程开工审查制度

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2、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3、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
 
  4、施工单位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已满足开工需要;
 
  (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已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各类专职人员是否落实、专职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施工单位已具有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施工许可证;
 
  (4)分期征地拆迁的工程,拆迁工作已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5)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
 
  (7)施工图纸已经过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8)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已经完成;
 
  (9)第一次工地会议已经召开完毕;
 
  (10)计量衡器和测量仪器已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测合格;
 
  (11)施工单位测量放线成果已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的复验。
 
  5、如果施工单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
 
  6、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开工条件,而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开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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