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在施工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应根据图审的设计图编制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查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2、节能工程应按施工工序或样板间进行监控,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应特别注意细部构造的处理。
3、必须审查节能工程施工单位的专业资质和施工人员的从业资格,由具备施工资质的队伍和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属于分包的应在审查合格后准予分包施工。
4、节能工程所采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并在取得试验合格报告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后方可使用。
5、节能工程施工前要进行监理交底,节能工程的细部构造应按规定进行旁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