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放线的出错,就是最大的质量事故。若测量工作有误,将造成费用的浪费和进度的延误,也很难完美地实现设计思想和形成建筑的完美。
1 达到预期控制目标的基本要求:
1.1 要求仪器先进。本公司准备投入一台智能全站仪,并由专业测量监理工程师对工地实测。
1.2 建立合理控测程序。全面控制测量要实行测量人员实测→施工队主管复测→监理人员复测。监理复测必须使用自备仪器,以防犯设备障碍的错误。
1.3 建立切实可靠的测量控制网,随时对导线、水准点进行复测和校核。
2 施工测量复校验收依据
2.1 有关测量的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
2.2 设计图纸。
2.3 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资料。
2.4 园区测绘部门提供的水准高程点资料和原始基准点、基准线资料。
2.5 《监理规划》及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
3 施工测量复校验收程序
3.1 施工承包商施测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填报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施工测量复核验收单及有关测量成果资料。
3.2 监理工程师对报验单和复校单审查合格后经现场查看具备验收条件,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验收意见。
3.3 用相应仪器对承包商提出的验收范围和内容进行现场复核,并做好记录。
3.4 复核结果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报验单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否则签署要求承包商重新施测或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重新复核,直至复核结果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5 测量复核(起始依据的校核、轴线复核、高程引测、阶段性竖向测量等)报验单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可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6 复核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将报验单、测量资料(一份)及复核记录存档保存,并进行标识。
4 施工测量复核技术要求
4.1 平面测量
4.1.1 测量起始依据的校核:
4.1.1.1 规划红线(或界桩点):监理工程师需对其相互关系进行校核,并指令承包方对其合理保护,如校核结果不符,则应通知业主、设计院,由有关部门重新出具数据;
4.1.1.2 利用原有建筑物进行定位:要求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承包商共同到现场,对定位依据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监理工程师需审核该定位方法的可操作性,并合理选择操作方法。
4.1.2 场地平面控制网的复核:
4.1.2.1 施工现场需按要求建立相应控制网,控制网测设应满足相应施工测量规范规定;
4.1.2.2 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工程测量规范控制测量执行。
4.1.3 建筑物的主轴线复核(复核时间):
建筑物轴线测量应贯穿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工程师应在以下阶段对承包商施测的轴线进行复核:打桩前主轴线施放,垫层完成后主轴线施放,底层主轴线施放,各楼层主轴线抽查。
4.1.4 建筑物的主轴线复核(技术要求):
4.1.4.1 建筑物主轴线原则上需施放出相互垂直的四根轴线和特殊部位的相应轴线;
4.1.4.2 当利用建筑物控制网测放主轴线时,其端点应根据建筑物控制网相邻的距离指示桩,以内分法测定;
4.1.4.3 进行中心线投点时,经纬仪的视线;应根据中心线两端点决定;当无可靠校核条件时,不得采用测设直角的方法进行投点;
4.1.4.4 在施工的建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线板和控制桩应注意保存;
4.1.5 桩位复核
4.1.5.1 监理工程师需根据设计图纸,对承包商施放的桩位进行复核;
4.1.5.2 桩位复核的定位误差一般不得大于5cm。
4.1.6 关键部位的定位复核
4.1.6.1 工程中某些关键部位,监理工程师应对其点位进行复核;
4.1.6.2 关键部位定位复核的精度根据设计要求而定,或参照相应工程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 竖向测量
4.2.1 起始依据的校核:
4.2.1.1 监理工程师需要求承包商对高程起始依据进行合理保护,必要时应将其引测至远离施工现场的场地,并做好点记;
4.2.1.2 高程起始依据原则上应至少提供2个,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进行闭合复核,如闭合结果不符,则应通知业主、设计,由有关部门重新提供数据。如特殊情况只有1个,则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业主或水准点提供部门对其高程值进行确认。
4.2.2 场地高程控制网的复校
4.2.2.1 对于施工中需要引测的临时高程点,应视使用时间长短,对其进行适当保护;
4.2.2.2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要求承包商进行复测,并对承包商提供的复测结果进行复核;
4.2.2.3 主要技术要求参照工程测量规范关于高程控制的规定。
4.2.3 竖向施工测量的复核
4.2.3.1 场地高程测量:场地高程测量是工程施工和计算土方量等的重要依据。在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工程师会同相关各方进行场地的地形地貌、标高的复测,复测采用6.0×6.0m的网格图,复测后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签证后作为场地移交依据。复测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参照工程测量规范关于细部测量的规定;
4.2.3.2 桩标高测量,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桩标高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复测数据应整理归档。开挖后,监理工程师应再次测量并建立柱基竣工数据;
4.2.3.3 各楼层标高测量:监理工程师应了解承包方楼层标高引测方法并进行定期抽查。
4.2.4 建筑物垂直度测量
4.2.4.1 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物柱模板等的垂直度进行抽查;
4.2.4.2 监理工程师应用仪器定期对垂直度进行复测,要求承包商预留垂直观测孔。
4.3 变形测量
4.3.1 变形测量包括水平位移测量和垂直位移测量。
4.3.2 变形测量点的布设要求:
4.3.2.1 变形测量点亦分以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现测点;
4.3.2.2 本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固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
4.3.2.3 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有利于保护的位置;
4.3.2.4 变形观测点应设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或根据设计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物的正负零位置。
4.3.3 变形测量中平面及高程监测网技术要求:
水平、垂直位移监测网应参照相应技术规范的规定。
4.3.4 水平位移测量
4.3.4.1 水平位移测量主要包括基坑水平位移观测、建筑物倾斜观测、建筑物裂缝观测等。
4.3.4.2 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观测周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布设和观测。
4.3.5 垂直位移测量
4.3.5.1 垂直位移测量主要包括基坑周边沉降观测、地基土沉降观测,建筑物沉降观测等。
4.3.5.2 垂直位移观测点的布设和观测周期按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根据设计要求为每层1次,完工当年每3个月测一次共四次,第二年6个月一次,第三年起每年一次直到稳定。
4.3.6 监理工程师应将变形观测资料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