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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监理领域也不断得到丰富与完善,地位日益提升,作用日益重要,但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建筑监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问题;对策
  1 前 言
  建筑中监理应用措施主要有质量控制措施、工程耗资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和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等。在具体的工作中,监理人员应该以对工程质量的掌控放在监理工作的核心位置,以满足施工建筑的安全保障。为了完善我国监理制度、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增强监理人员责任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快地与国际接轨,文中就建筑监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进行浅要地探讨。
  2建筑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2.1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担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2.2监理取费低于标准
  监理服务取费标准低。当前工程监理摹本低于规定标准取费中标,如个别工程的监理取费标准仅有6%,监理企业只能在维持低费用下运行,导致了监理企业难以持续发展;监理人员待遇偏低,导致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2.3建设单位管理问题
  建设单位应遵循《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但有些建设单位因为不熟悉建筑专业知识,对监理工作不熟悉,使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多次不按程序变更等问题。按规定,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但有的建设单位暗中操做,选自己的人,如有的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2.4监理工程师存在问题
  (1)不受重视。监理作为监督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为重点,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工程建设中,经常是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如监理工程师下发了停工令,承包商对此可以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工程质量有问题,建设单位就会将责任推给监理,而不追究施工企业的责任。
  (2) 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按据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我国监理工程师资格,一部分从全国执业资格考试中获得,另一部分经过省、市主管部门考核获得。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是从不同的单位转换而来,如从承包商、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单位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其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水平偏低。
  (3) 工作能力差。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不到位。如水、电等施工与土建工程不能有效衔接,土建工程不能事前留出施工管线的位置,待到土建工程完工时现凿孔洞。
  (4) 监理队伍力量与实际工程需要不相适应。监理企业资质不高,监理人员过少,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如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人,但其并不在监理岗位,监理工程师外聘较多,普遍年龄偏大、经验不足。
  3工程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将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作为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加强建筑市场准人制度的监控,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要建立准入等级制度,强化对注册监管工程师的执业人员的管理;加强监理信息管理;增强监理透明度;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受理并审查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记录并公示企业的信誉及个人的不良行为等。
  3.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促进建筑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确保监理工作的开展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对于各地区的建筑监理协会及监理企业。要对建筑法修改信息保持高度关注,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工作。建筑法当前正处于修改探讨阶段,本法的修改将会带动相关法规及制度的修改及调整。例如,需要重新界定监理企业资质及等级划分标准,将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适当放宽。将监理招投标强制性规定予以取消等,此外,针对当前部分监理企业未按照相关收费规定操作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理收费标准的执行力度,只有确保监理收费合理性及规范性,才可以为建筑监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3.3素质培养
  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促进企业工作人员道德及技术素质的提升。关注专业人员培训。使其具备技术、管理、法律及经济等各方面的知识储备;重视基础教育及岗位培训,为监理企业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创造有利条件;倡导学习型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岗位再教育工作的推行力度,通过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可以实现工作人员知识更新,提高整体素质及工作能力,借助知识更新带动技术发展,进而促进企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强企业在激烈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3.4 监理工作定位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存在。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使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监理工程师是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4 结束语
  工程监理作为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近些年来建筑行业和监理事业的不断蓬勃发展,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关注度和要求也就相应越来越高。要坚持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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