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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期公路工程监理模式的分析与思考

【摘 要】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工程监理实践,详细阐述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现行的诸多模式,在此基础上,就今后公路工程监理模式发展方向进行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监理模式;发展方向  
  引言 
  我国监理行业的形成是国家实行监理制度的产物,是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是国家培育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公路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产物。公路工程监理制从实行的那天起至今已走过二十三个春秋,监理企业有过辉煌的业绩,监理行业有过巨大的发展,但我们也应该更加清醒地看到,近年来监理企业数量的急剧膨胀和社会公信力的良莠不齐,已使整个行业呈现出诸多的两极分化。究其原因,除监理制度本身需与时俱进外,另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的监理模式已不再适应我国新形势下监理行业的发展。 
  1 现行的公路工程监理模式 
  公路工程监理模式是一种管理的方法,是一种管理的套路,是一种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思维定式。现行的公路工程监理模式对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其利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分明。多年来,在建设各方不同的运作下,监理模式形成了很多不同的类型,归纳起来有社会型、业主型和混合型等。 
  1.1 社会型 
  1.1.1 公路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与业主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对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和职责,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对公路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及合同其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一种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通常所说的社会监理,它具有服务性、科学性、委托性和公正性,是国家多年来一直推行的监理模式。 
  1.1.2 社会监理具有“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是独立的第三方,没有自业主或政府行政部门的干扰,能站在公正的角度处理各种事务。此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能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能尽情发挥执业人员的聪明才智,能按合同要求为业主提供高质量、高水平、高智能的“三高”服务。然而,这种纯粹理论的监理模式在我国真正实现的个案并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业主型或混合型。 
  1.1.3 社会型监理模式没有完完整整地实施起来,有其社会的原因,也有基本身的原因。社会原因是广大业主的真正需求并没有真正的到来,而是因国家强制性推行,业主不得不接受;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观念在某些业主的心目中一时半会还抛弃不掉。本身的原因是对监理行业的服务定位高,对经营企业的条件要求高,对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高,企业和个人二者有一者达不到要求或二者均达不到要求,久而久之,便失去了业主的信任,激起了业主的连连不满,继而遭到业主的反对,使监理的社会地位一落千丈。 
  1.2 业主型 
  1.2.1 由于社会型监理模式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能完全满足各个类型业主的不同需求,一些业主依旧保持着在项目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管理部或项目管理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的监控权放给监理,工程付款、图纸变更、业务签证、索赔审批等权力归属自己。这种表面上看上去业主和监理是平起平坐、并驾齐驱,而实际上表面的背后,隐藏着责权极不均等的领导与被领导的监理模式,称为业主型,其实,这是一种半架空监理企业的变向的社会监理模式。 
  1.2.2 业主型监理模式既能够产生又能够延用的因素: 
  (1)业主能随时了解工程进度的进展情况; 
  (2)业主的人才资源弥补了监理企业人才不足的缺陷; 
  (3)业主掌握着投资权; 
  (4)监督监理人员尽职工作,及时提醒监理企业按质按量履行合同; 
  (5)利用业主身份的优势亲自处理相关协调事宜,可缩短协调时问,提高工作效率。 
  1.2.3 业主型监理模式对监理的工作有较大的影响,监理不能独立自主地工作;监理虽有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控制权,但实际控制权也是一纸空文;不利于监理企业多能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造就,削弱了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利于监理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1.3 混合型 
  1.3.1 根据建设规模的大小不同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项目建设办公室,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名义组建项目监理组,指令签约的监理企业任命指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将监理组纳入指挥部的管辖范围之内,监理组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监理工作,这是一种现实中存在较多的混合型监理模式。与业主型监理模式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全架空监理企业的社会监理模式。 
  1.3.2 混合型监理模式的诞生,指挥部成员都是从各个部门或单位临时调遣过来的精兵强将,对监理企业的综合监理能力有最大限度地提高。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一直是建设单位的强项,而质量监控能力却是监理企业的强项,若指挥部能与监理企业精诚合作,则两家都能获得最大的优势互补。指挥部统一安排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业主可在第一时间获得项目实施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便于决策的调整和完善。 
  1.3.3 混合型监理模式有一定的可取之处,而弊端也是不言而喻的。它最大地干扰着监理的独立性工作,使监理的工作流于形式。与国家法规背道而驰,阻碍社会型监理模式的推行,扰乱正常的监理程序,破坏监理行业的有序竞争。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由于业主和监理是不同性质和所承担的责任截然不同的两个单位,就会出现相互推诿,责任难以分清的尴尬局面,造成资源内耗,降低工作效率。 
  2 创新的监理模式 
  所谓创新的监理模式,实际上是指对我国现行的监理模式而言是一种创新,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是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是我国建设公路工程监理制度的自我完善。 
  2.1 工程项目管理 
  2.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将工程项目管理定义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公路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并指出:打破行业界限,允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次年十一月建设部再次出台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由此可见,现行的监理模式向新型监理模式转变已成大势之趋。 
  2.1.2 工程项目管理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引起了西方国家人们的高度重视,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学体系。纵观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其主要形式有:项目管理承包,项目管理和施工管理。为便于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便于项目组成员的协同工作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便于对专业人员业绩和能力的全面考核,在具体的实旋中常采用矩阵型项目管理模式。 
  2.1.3 根据国际惯例,我国的建设公路工程监理其实是属于国际上业主方的项目管理范畴。尽管如此,我国的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与国外发达国家的项目管理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我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分属于不同资质的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没有建立与项目管理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现行的监理模式多年来一直局限在施工阶段开展监理服务,其知识体系、组织形式、人才结构、技术标准、行业准则等都不能完全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2.2 工程项目咨询 
  2.2.1 我国的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只是国际上的执业范围要比我国的宽广得多。其基本业务就是向需要咨询服务的客户,包括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可以是编制某地区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未来走势等的宏观角度的通用性服务,也可以是某个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实施、监理等微观角度的专业性服务,还可以是为某政府部门提供的市场调研报告等特殊服务。 
  2.2.2 我国工程咨询业起步较晚,理论基础薄弱,竞争优势不强,体制转变不完全,观念转变不成熟,需求缺少调动,市场盲目引导,项目咨询方法和手段落后,设计程序、方法等与国际通行模式不接轨,缺乏先进的工程项目咨询管理系统软件,高素质的项目咨询人才严重不足。 
  2.3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咨询 
  2.3.1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就是集项目管理与咨询于一体的社会经济实体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可以从事项目管理、项目咨询服务。可以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某个阶段或全方位的服务,还可以是项目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全范围跟踪服务,关键取决于项目业主服务的需要。从其服务的内容不难看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的执业人员要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出色的协调能力;企业要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雄厚的经济实力。 
  2.3.2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前的管理咨询、建设准备阶段的管理咨询、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咨询和项目总结阶段的管理咨询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专业领域不宽,业务范围不大,从业人员和企业数量也不多。据此,我国政府可从现有条件较好、实力较强的监理、设计、施工、造价等企业中直接审核确立一批项目管理咨询试点企业,也可培育或改造一批社会公信力较高的项目管理企业或项目咨询企业为项目管理咨询企业。有条件的具有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大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可通过机构重组,完善功能,增强实力,过渡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业。 
  2.3.3 目前我国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市场发育得还不健全,有为数可观的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太愿意接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同时,我国关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也大大地影响了行业转向的步伐。因此,建设工程实现项目管理咨询一条龙服务,接轨国际惯例,打开国际市场。 
  3 结语 
  我国公路工程实行监理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巨大的推动作用,遵循国际惯例的公路工程监理,主要是确立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显然,我国现行的监理模式社会型、业主型和混合型都难以做到。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等一些新型的监理模式,能否做到这一点还有待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实践检验,但其对我国新形势下监理行业经营理念的转变和快速发展的积极意义却是十分肯定的。 
  参考文献: 
  [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第2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4). 
  [2]李士俊.浅谈武汉建设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对策[J].武汉建设, 2010, (03). 
  [3]李学锋.工程项目咨询概论[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6). 
  [4]张永安.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浅论[J].硅谷,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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