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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风险识别及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为了能够一定程度的降低工程监理执行责任的风险,工程建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势在必行的。在建立制度的同时可以有效的借鉴国内外的成功建立制度的经验。本文将展开对建立工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以供相关人士进行参考和交流。

关键词:工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引言

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的责任保险,对于一些没有办理和购买责任保险的工程不能予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的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的风险,建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1项目风险的理论概述

项目和风险中的风险指的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这三者的关系主要是:风险因素的之间扩增导致最终风险事故的出现,风险事故的出现必然造成对应的风险损失,这一系列便是风险的形成。风险的因素主要是风险的内涵,所谓因素就指的是造成风险的各种因素。因素中主要包含三大类因素:心理、道德、物理。风险事故则指的是由于风险因素的出现变多,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无法预计的风险事件,风险事件是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媒介。而风险损失就指的是工程项目的价值比预期减少从而造成的工程收益损失。这三者对于监理执业责任风险的判断和评价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2工程监理风险的识别

一定意义上工程建立工作属于技术咨询类别,监理单位接收委托人的委托并且与委托人签订相关的监理合同最终监理单位提供对应的服务,并以此获得一定的报酬。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时,即使仅仅是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这期间的工作内容多是繁琐、复杂的。在监理工作开展的工程中,工程项目所会面临到的风险因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建设单位的风险

建设工程单位自身在操作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最易造成建设单位的最大风险,也是最难以掌控住的风险。在建设单位的风险当中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自身对监理单位的信任程度、对双方合同的维持度以及建设单位自身的制度建设、执行各项制度的真实水平,还有对监理单位的报酬支付情况[2]。

2.2监理项目的风险

监理单位自身在监理相关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针对工程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工作目标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各个利益方需要仔细斟酌监理方案,此时监理单位的建立风险也是不低的。监理单位的监理风险还有可能来自整个工程的造价和工程后期的质量、使用安全,还关乎设计项目图纸的出图时间以及和建设单位的实际配合情况;在工程的建设和开展过程中,监理风险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工作态度相关;在工程技术上,监理风险与所签订合同的科学、合理程度有关[3]。

2.3监理单位自身的风险

监理单位本身属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公正第三方,因此监理单位自身不仅需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维护好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项目工程建设方也不能使得其权益受到侵害。对于监理单位自身而言,自身的风险与自己的业务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当监理单位自身的职业素质低下、各项规章制度不齐全、监理执行工作能力低下、管理项目经验较少时都有可能提高自身的风险。

2.4环境风险

一般情况下,环境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气候的变化、地方人文、地表以及地下水质条件、政府对工程建设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当地金融发展水平以及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等等。

3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现状

监理执业责任保险主要知得失相关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特定事故导致第三方或者权益方受到经济损失进行的避险业务。以此来降低一定程度下给工程项目获益方带去的经济损失风险。当经济损失发生时,对于经济的责任赔偿以及索赔过程则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我国的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行过程中,目前存在着以下的问题:(1)缺少监理风险意识,相关建设工程的单位对于在风险上的保障工作意识并不够清晰和到位,甚至在对于相关方面的保险工作持有错误的认识,导致施工单位自身对于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加入表示不解也并没有很高的积极性。(2)没有出台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目前还缺乏出台一个较为完善和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在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建立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监理工作的开展范围不能得以明确。并且一些法律条款之间还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现阶段不完善的法律条款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3)缺乏权威的执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也就导致了在监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一旦出现了一系列的责任纠纷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的解决。不仅如此,我国在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方面也没有能够推行专家责任的强制实行,监理执业保险制度不能得到较为广泛的推广。(4)缺少为责任监理工作开展提供对应服务的中介。由于缺少中介机构,工程项目单位自身不知道如何寻找责任监理单位进行相关方面的咨询,同时责任监理单位也缺少了获取业务的途径。最终造成了监理工程师执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困难。

4推行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措施

4.1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修订相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条例

在完善和修订法律条款的过程中,可以充分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相关方面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注意强化监理单位对施工建设单位的责任落实,尽量从签订合同后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由于监理单位自身的工作失误和疏忽导致业主出现的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自身全权承担,并在相关法律条款中阐述主要解决办法。并且监理单位在收取相关费用的问题上也没有能够实际考虑到执业责任保险的问题,合同中也会出现业主需要在支付合同承诺的保费外,再支付保险保费。

4.2建立有较高强制性的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单从一些发达地区的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经验来看,制度在推广的前期一定要加强一定的强制力度,这样才能使得保险制度得以广泛的推广,相关的经验总结才能够得以积累,最终保险制度的保险作用得到最佳。

4.3合理调整监理单位的监理收费标准

现阶段,由于监理单位的收费标准过低使得监理工作的开展总是不尽人意。在施工项目全面引进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后,应当适当的增加对监理单位的费用支付,高的费用往往能够带来更好的监理工作效果。在建设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初期,应当充分提升监理单位的风险责任意识,使得监理单位充分意识到工作落实不到位会面临的风险状况。

4.4建立监理执业责任的认定机制

当建立好监理执业责任的相关认定机制后,就能够有效的避免出现监理责任纠纷问题后长时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窘难情况出现,这对于整个施工项目的开展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和工程进度的推动作用。

5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开展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导致很多保险公司不敢承保。想要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要多多借鉴国内外优秀的保险制度经验,将风险分散化,才能更好的推动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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