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大纲和细则中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需要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监督;
2、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细则;
3、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4、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5、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
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7、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
三、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防患措施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四、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 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