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三、旁站监理程序 ①各标段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驻地办监理。并安排好专职质检员跟随监理旁站。 ②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③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由旁站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专职质检员会签。 ④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也不能进行该部位(工序)的计量。 ⑤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承包商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作业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⑥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⑦旁站监理记录应分部位、项目及时归档备查,并相应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