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0.0.1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其工程量的计算,特制订本规则。 第0.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相配套,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 第0.0.3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0.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t)。 5. 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kg小数点以后取两位,t小数点以后取三位,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 第0.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按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微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