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一、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199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结合本省施工现状,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编制的。 二、本定额分上、中、下三册。上、中册为土建工程各分部分项,其中包括普通装饰项目;下册为中高档装饰装修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及投标报价的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接层工程及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临时性工程。在河北省境内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定额。 五、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工、料等消耗与本定额规定不同而定额。 六、定额内人工工日是按建设部1994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计算的,综合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及辅助用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 七、本定额综合用工单价为2050/ 工日;材料预算价格是依据1997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的;机械台班预算单价是按1997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计算的。 八、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工日及机械台班,已按正常合理的施工运距计算在定额的项目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再增加场内水平运输费用。 九、本定额项目中未包括未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其垂直运输费按本第十六章的规定计算。 十、定额中的材料是按选定的材料规格或综合后计算的,其选用标准见“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实际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与规定不同时,按调价办法处理。 十一、定额中混凝土、砂浆、垫层等用砂是按中砂编制的,如实际施工中采用细砂者,亦按定额计算砂再调整。 十二、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场外运输损耗和保管损耗已计算在材料预算价格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别行增加。 十三、定额中的模板及脚手杆、板等周转性材料的数量或费用为摊销量或摊销费用,已考虑了正常的周转次数和残值回收折价,实际施工采用不同品种的周转性建筑材料时,一般不得换算。模板、脚手杆、板等在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转移,模板回库修理的场外运输所需的劳动工日和机械台班用量,已包括在各分项定额内。 十四、定额中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是为确定预算价格使用的,除本定额有关章说明允许换算者外,实际施工与定额规定有出入时,不得换算。 十五、定额中非预应力钢艋未考虑冷加工,如设计规定必须冷加工者,除不改变直径使用的钢筋、冷拉加工费用、加工损耗由延伸率抵补外,冷轧、冷扭的加工费用和加工损耗可据实计算。 十六、定额中木材耗量,是指加工后的规格料的消耗量,烘干木材单价中已包括烘干费60元/m3;烘干木材用量中包括了65%的烘干损耗。 十七、定额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一般是按自然养护考虑的。如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的构件实际采用蒸气养护,每立方米预制构件实体积增加养护费45元/m3。 十八、定额中建筑机械规格、种类及台班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已考虑了必要的机械停滞时间等因素。如施工中采用的机械种类、规格和台班数量与定额规定不符时,不得换算。定额中凡未指明具体型号、规格的机械,其台班价格是根据本省当前机械配备情况取定的综合价格,一般不得调整。 十九、本定额允许换算的项目除在各章节注明外,如遇以下情况允许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由于工程的特殊,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经建设单位同意租用外单位机械的,其租赁费与定额机械费相差部分按差价处理。 2在特殊情况下,需租用模板、脚手架等周围性材料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其租赁费与预算价值相差部分按差价计算。 二十、定额的工程内容中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二十一、定额中未列出次要材料及次要机械的名称、数量,均综合为“其他材料费”或“其他材料费”,编制预算时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