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加固、装饰装修; - -般单层房屋翻建;古建筑修缮;系统更新等修缮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及临时性工程。 取消了12房修定额和2012新建定额在整体装修改造在适用范围中存在的交叉现象。 [解释说明]此次修编,明确了既有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投入使用后进行维修改造(含整体装修改造)时,不再区分室内是否腾空均应使用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