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5. 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内,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6.2投标人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提交方式提交。 16.3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原额退还给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及候选人原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16.4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6.4.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6.4.3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