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认为必要时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 根据本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