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咨询代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1 本合同造价咨询基本收费以核对后的结算价(不含甲供材料、设备的费用)为计费基数,按 0.46‰费率进行包干,以上包干价包含为本项目服务的一切费用;不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而调整。 2结算审核追加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262号文件核减额超过5%以上部分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分档累进收费标准如下:核减额在5%~10%部分,按5%计取;核减额在10%~15%部分,按4%计取;核减额在15%~20%部分,按(3%计取;核减额超过20%部分,按2%计取;此费用在结算审核确认并出具最终审价报告后一个月内,由委托方负责在施工方工程款中扣出付给受托方。 3工程结算审核正确率的控制:受托方对结算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审核应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以项目为单位)与委托方控股集团审计部终审(或请其他审价单位复审)结果允许偏差值控制在±1.5%以内(总造价)。当本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偏差在1.5%~2%时,扣减咨询费 5 万元,当偏差在2%~3%时,扣减咨询费 10 万元,当偏差在5%以上时,咨询费不计,并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由受托人承担委托方控股集团审计部请其他单位复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