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意见的疫情防控期间指南平市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响应解除为止。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适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2023-08-09
-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予以顺延。 2023-08-09
-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项目停工及延期复工的,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停滞等损失、施工现场保管或修复等增加的费用,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 2023-08-09
-
2023-08-09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2023-08-09
-
合理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2023-08-09
-
合理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2023-08-09
-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2023-08-09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项目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 2023-08-09
-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为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2023-08-09
-
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延误的,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并免除因此导致的承包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2023-08-09
-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停工的,应当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确定顺延天数 2023-08-09
-
合理顺延工期、商品房交付期限。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商品房交付延误,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商品房交付期限。 2023-08-09
-
一级以下疫情响应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天数。 2023-08-09
-
承包方应对已完成工程量、工地现场材料设备以及施工现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和防疫措施,确保安全;同时根据当市场情况,科学组织、优化方案,合理控制疫情期间的施工成本。 2023-08-09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工作的通知 2023-08-09
-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提升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 2023-08-09
-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023-08-09
-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2023-08-09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 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