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表格形式适用于反映审定价、送审价相对于合同价的变更、增加与调整部分以及审定价相对送审价的核增核减情况。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报送的审定价中不仅包括变更、增加与调整部分,而且需包含原合同价未调整部分,可参照上述表格编制结算书,未调整部分对应的送审增减量、送审增减价、审定增减量、审定增减价、核增(核减)额的值均为零,可用空白或零值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