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勘察设计水平提高,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四)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达不到以上标准,但业主根据需要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可实行招标。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企业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指导全省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筑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