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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暂估价

【摘要】本文就暂估价在具体工程实践中的问题做了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求降低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关键词】暂估价招投标工程造价

一、暂估价的基本含义及作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对于暂估价的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条文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与作为业主备用金及不可预见应急费用的“暂列金额”不同,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即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一般而言,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暂估价的提出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可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是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二、暂估价在工程实践中的问题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日益推广,暂估价内容在工程造价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其所占的资金比重也是越来越大。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增多。目前在暂估价造价管理中经常出现的争议有:一是暂估价定义太笼统,包含内容模糊。比如材料暂估价是否包含采保费,不是很明确,导致经常在竣工结算时承发包双方争论不休;二是没有专门的文件规范暂估价的使用。导致:(1)采购的监管存在盲区,定价不透明,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2)暂估价占比较大,造成后期变更数量多、金额大,不仅影响了后期的现场施工管理和工程结算审计,而且大大增加了发包人的风险;三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暂估价的采购定价程序及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确,导致:(1)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方要么漠不关心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采购和管理,由业主全权代理,要么在暂估价采购价格上附加过多的总承包服务费;(2)竣工结算时暂估价的调整存在争议。

三、相关建议
1、在合同约定中应明确暂估价的包含内容,可借鉴苏建价(2009)40号中“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列入合同条款;
2、(1)各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暂估价管理办法,规范暂估价的管理。这样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和促进“阳光工程”。
(2)规范暂估价发布的内容和比例。建设项目在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中,为了尽可能发挥招标投标的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应尽量缩小暂估价的范围,对图纸明确和常用项目等不允许列入暂估价。作为暂估价的选定对象一般应是:①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能明确规格、型号和质量的材料设备.例如:安防设备、电梯设备;②同类产品在品质、性能及价格等要素上存在较大差异、档次不一的材料设备。例如:一些高档建筑的地面砖、石材;③某些总承包单位无法自行完成,需要通过分包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完成的分包工程,例如: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④有些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例如:定向爆破拆除工程;⑤建设单位为了统一建筑外观或与已有的设备配套等.需要选用以前已经使用过且比较成熟的产品。例如:学校统一的文化石外墙砖。对暂估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例予以控制,根据不同工程类型按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将占比从最低至最高作详细的自由裁量权阶次划分,除特殊情况经过特定程序批准,不得突破比例限制。
 

可借鉴通建工〔2011〕37号中的《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

序 号
工程性质
结构形式
占比(%)
一、建筑工程
 
 
1
住 宅
砖混、框剪
0-8
2
办公楼(写字楼)
框剪
0-12
3
教学楼
框剪
0-10
4
多层厂房
框剪
0-5
二、安装
 
0-10
1
管 道
 
0-10
2
电 气
 
0-15
3
空 调
 
0-15
4
智能化(安防)
 
0-15
5
消防工程
 
0-10
三、桩基础
 
0-5
四、市政工程
 
0-5
1
土方工程
 
0-2
2
排水工程
 
0-5
3
道路工程
 
0-5
4
桥梁工程
 
0-7
5
水工构筑物
 
0-7
6
防洪堤挡土墙
 
0-2
五、园林绿化
 
0-12
六、装饰工程
 
0-15

3、规范暂估价确认的操作程序。发包人应在制定招标文件时确定好暂估价的方式、方法、依据及结算处理原则,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发生大量签证,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不确定因素。一要描述清楚暂估价项目,使投标人全面了解,避免出现纠纷;二要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暂估价标准,按照质量适度、成本最优原则合理确定最高限价,以保证未来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降低价格风险;三要明确暂估价的确定方式和结算办法。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单价可通过招标、比选或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一般,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计算价差,其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其相应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材料数量应按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与中标人投标报价文件的电子(只读)文件的消耗含量的乘积计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专业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计列,不能计入本工程结算总价,只作为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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