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于很多建筑行业来说,喜忧参半。这种被大家公认为更为科学的计税方法,过渡期内,让一些单位感受到了压力。那么这些单位遇到了什么问题?
1建筑劳务成本不能抵扣
一般工程项目的劳务成本占总成本的20%~30%,但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劳务成本不允许抵扣,劳务成本负担大。
2部分材料成本无法足额抵扣
材料来源方式虽多,但部分材料成本无法足额抵扣。建筑企业使用的砂、土、石等零星材料在采购中往往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情况,上游企业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则不能抵扣,使材料成本增加。
3跨地区经营普遍发票难取得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竞争压力的增大,一些建筑企业纷纷向外省市拓展业务,跨地区经营现象较为普遍,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建筑企业需在项目所在地纳税,但“营改增”后,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要向机构所在地纳税。这意味着机构应对各地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发票统一管理,掌握项目的进展程度、财务状况等,增大了企业的管理难度。
4税款资金支付压力增加
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较为严重,企业基本是收到货币资金开具发票时完税。但是“营改增”之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种将取消,地方税务部门会加大清收税款力度,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支付压力。
5建筑劳务成本不能抵扣
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投标、中标难度增大。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对应的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面对这五个问题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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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稳定税负
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采取的措施是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稳定税负。针对砂石料的进项税抵扣难问题,可借鉴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的做法,按照13%的扣除率和收购票据上注明的买价计算应扣除的进项税额。对于存量资产(固定资产、临时设施、周转材料),按净值在折旧年限内按一定抵扣率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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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退为进,求同存异
目前对于跨地经营的大型企业,由于要向机构所在地纳税,将增加运营成本。企业可考虑战略布局,将重心放在本地工程项目,同时加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选择有利于企业盈利的管理方式,加强成本控制,将劳务成本等无法抵扣的费用省出来,形成“营改增”下的竞争优势。